2019 年 4 月 30 日,欧洲法院就欧盟与加拿大之间的《综合经济贸易协定》(CETA)中包含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与条约的兼容性发表了第 1/17 号意见。这一裁决备受期待,因为法院的任务是澄清欧盟是否可以参与欧盟以外的投资仲裁。 ISDS通常被视为保护外国投资的关键组成部分,因此,如果不达成包含ISDS条款的协议,欧盟的对外行动将会受到阻碍。这篇文章加入了主要法律博客(特别是Croisant、Holterhus、Krajewski、Ligneul和Peers )中出现的其他快速反应评论,并且本着本博客的精神,它将重点关注与以前的判例法的比较。
该意见源于公众对 ISDS 的批评,认为其是有利于跨国公司的有力工具。这些投诉促使欧盟在 CETA 中谈判一个比传统模式更为完善的 ISDS 系统。同时,还提出了以常设多边投资法院(MIC)为基础,建立投资法院系统(ICS)改革国际层面整体投资保护的提案。如果这项改革得以实施,CETA 制度将只是一个临时制度。尽管如此,基于这一批评以及其他对 CETA 的批评,瓦隆议会拒绝给予比利时所需的同意,以便理事会一致授权签署 CETA。最终危机得到解决,CETA于2016年10月30日签署。CETA的部分内容(不包括有争议的ISDS部分(CETA第8章F节))于2017年9月21日暂时生效。与此同时, 2017年5月16日发布的意见2/15澄清,坚持欧盟国际协议中ISDS条款的权限是共享的,但没有说明上述条款与条约的兼容性。因此,比利时于 2017 年 9 月 7 日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18(11)条提交了征求法院意见的请求。在寻求与包括基本权利在内的条约兼容性问题的答案时,比利时提出了三点担忧:CETA 设立的 ISDS 机构可能对欧盟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欧盟法律秩序的自主性产生不利影响;与平等待遇的一般原则和欧盟法律的有效性要求的兼容性;与获得独立法庭审理的权利的兼容性。
首先,争端解自主性,这是因为,为了确保欧盟法律的统一性,欧盟法 哥伦比亚电报号码数据 院有权对其解释作出裁决。在内部,这一特权是通过初步参考程序行使的。对外,欧盟国际协议一旦生效,即成为欧盟法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成为初步参考的对象。然而,自第 1/91 号意见以来,法院已表示,欧盟可以授权国际法庭对该协议进行解释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CETA 正是这种情况,其产生的义务的互惠性阻止了将协议的解释权仅仅交给缔约方的法院。 CETA 中赋予相关 ISDS 机构的解释权和适用权(由一审法庭和上诉法庭明确规定)仅限于 CETA 的规定。尽管如此,CETA 法庭可以解释欧盟法律,而欧洲法院则无权发表意见。事实上,仲裁庭必须评估受到质疑的措施是否符合 CETA;在这样做时,它必须对该措施的效果进行审查,有时可能需要考虑欧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