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存在充分联系的推定并不涵盖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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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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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存在充分联系的推定并不涵盖其他情况

Post by pappu6329 »

更广泛地说,共同第 3 条的措辞——禁止对“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落入敌人手中的个人采取某些行为——确认,一旦个人因与冲突有关的原因被捕,任何地理因素都不能打破这种拘留与相关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如果我们回想起共同第 3 条旨在作为一套最低限度的保护武装冲突受害者的规则,无论是否也适用任何其他法律保护,这一结论就更加合理了。

因此,共同第 3 条保护被拘留者,无论他们是在何处被捕,无论何时被捕,无论拘留是否合法,无论同时适用其他哪些规则,只要他们是因与武装冲突有关的原因而被拘留。与这种方法一致,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坚持审查中的拘留情况与阿富汗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拘留发生的领土(见 OTP 请求,§§ 246-252)。

然而,尤其是我将在此重点讨论的攻击目标问题。事实上,国际人道法关于攻击个人的规则是“与敌对行为明显相关”的规则之一(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Tadić 1995,第 68 段),其主要目的是适用于战斗活跃的地区。无论如何,应该推定发生在战斗活跃地区之外的袭击与敌对行为没有充分联系,因此不受国际人道法管辖。袭击距离此类地区越远,不适用性的推定就越强,因此国际人道法适用的充分联系的证据就越强。虽然对于被拘留者待遇规则而言,充分联系源于拘留的事实,但对于攻击目标的规则而言,类似的联系并不一定明显。对于后者,需要以令人信服的方式逐案证明存在充分的联系。例如,我承认,当可以清楚地证明目标正在积极参与正在进行的敌对行动时,充分的联系也可能出现在活跃敌对行动区之外。至关重要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必要遵守其他国际法规则。这些规则至少包括战争权规则。在我看来,它们还包括国际人权法规则,这些规则更适合未发生活跃敌对行动的环境,并对使用 牙买加资源 致命武力制定了更严格的标准(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015 年报告,第 15-16 页;以及《武装冲突中人权实践者指南》,原则 4.33 至 4.35)。

艾尔维娜在她博客文章的评论中警告称,关于国际人道法适用地理范围的辩论不应以“人道主义者 vs 战争贩子”的框架进行。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学术著作中提出的每一种法律理论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者的哲学和政治观点以及所希望的结果。我相信,表达一个法律论点背后的哲学/政治/意识形态原因并不一定会削弱它,只要这些原因的相关性得到连贯的解释即可。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承认我的建议依赖于两个意识形态的假设:第一,最好尽可能广泛地适用关于被拘留者待遇的国际人道法规则;第二,最好尽可能缩小关于攻击目标的国际人道法规则的适用范围。为了学术诚实,我想简要解释一下我的理由。

关于第一个假设,我认为,就待遇而言,在武装冲突中被拘留在任何地方的个人至少应受到国际人道法的保护,即使考虑到国际人权法 (IHRL) 同时为他们提供了更大的保护。正如 Elvina 所提到的,一些国家仍然否认他们在本国领土之外受到任何人权义务的约束。此外,非国家实体(如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武装团体)可能自行承担人权义务这一想法本身也受到质疑。我确信,人权义务甚至在域外也存在(人权事务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在 Al-Skeini 案中以及著名学说 均持相同观点),且某些 非国家实体确实负有人权义务(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和此处),但我认为,至少将共同第 3 条所列的保障视为对所有国家和所有参与武装冲突的非国家行为者均具有约束力,即使他们错误地认为人权法对他们没有约束力。此外,与某些关于自由和安全权或公正审判权的人权条款不同,共同第 3 条的保障不存在任何减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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