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发表于《公正安全》杂志的一篇文章中,汤姆·鲁伊斯和费利佩·罗德里格斯·西尔维斯特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其领土被另一个国家非法占领,则无权使用武力自卫收复被占领的领土。该文章考虑了最近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在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发生的武装冲突,并指出,即使承认该地区属于阿塞拜疆,并被亚美尼亚非法占领,阿塞拜疆也将失去其可能采取自卫行动的任何权利,因为现状已经持续了四分之一世纪。昨天,伯恩哈德·诺尔-图多尔 (Bernhard Knoll-Tudor) 和丹尼尔·穆勒 (Daniel Mueller)在这篇博客中发表了一篇文章,探讨了与纳戈尔诺-卡拉布赫冲突有关的一系列国际法律问题,他们同意鲁伊斯和西尔维斯特的立场,认为“持续占领不能等同于‘持续攻击’,允许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采取自卫措施。”
鲁伊斯和西尔维斯特提出了以下问题:“当一个国家的部分领土被另一个国家长期占领时,前一个国家是否仍可以援引自卫权来为收复其土地的军事行动辩护?换句话说,非法占领是否可以被视为允许在任何特定时间点(可能是占领开始数年后)诉诸自卫的持续武装攻击?”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提得不对,或者至少是不完整的。这里的关键不在于非法占领是否构成持续武装攻击,而在于任何直接由武装攻击导致的占领是否构成持续武装攻击。我们在下文中论证,这种由对另一个国家的武装攻击导致的占领确实是一种持续武装攻击,受攻击的国家不会仅仅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失去自卫权。
区分以武力解决领土争端与使用武力自卫
首先,
正如 Ruys 和 Silvestre 所言,我们当然也同意这一点,领土争端不 香港资源 能诉诸武力,这是老生常谈的道理。《友好关系宣言》(联合国大会第 2625 号决议)概述的这一原则源自《宪章》第 2(3) 条的要求,即国际争端必须通过和平手段解决,而这一要求本身又源自《宪章》第 2(4) 条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然而,与此不同的是武装攻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武力自卫的权利适用。事实上,用源自《宪章》第 2(4) 条的原则来阻止第 51 条的适用是不合逻辑的,因为第 51 条毕竟是对第 2(4) 条禁令的例外。公平地说,作者们在文章的最后,在强调了使用武力解决领土争端的不可取性之后,承认“定义自卫的界限和禁止使用武力解决领土争端仍然是一项极其困难的工作”(我们强调),我们同意这一点。然而,正是这项工作需要进行。
因此,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尚未解决的领土争端,即任何一方都尚未使用武力;另一种是一方通过入侵和占领另一国的领土而制造(或加剧)领土争端。前一种情况双方都不能使用武力,而后一种情况显然是发生了武装袭击,并触发了自卫权。
换句话说,援引所谓的领土所有权来为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辩护是一回事(不允许),而对另一个国家发动的武装攻击作出回应,导致占领你之前拥有的领土(没有通过诉诸武力占领)则是另一回事。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试图用武力解决领土争端(这是不允许的)。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有一个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的例子,即使领土所有权仍有可能继续存在争议,而这种争端必须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因为任何武力使用都不能导致吞并或以其他方式合法获得领土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