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乌克兰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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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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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乌克兰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Post by pappu6329 »

如果《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第 62 条要求以正式缔约国的身份进行干预,鉴于当事方干预似乎并非偶然,法院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超越法院推迟干预的理由的另一种方法可能是将第 62 条的适用或第 63 条的声明限定为仅限于管辖权性质的问题。事实上,联合声明似乎暗示了后一种方法(“我们坚信这是一个理应提交国际法院的问题”)。

的新颖应用,以及一些 国际法院 法官对其在本案中的管辖权表示怀疑,这可能是测试这种方法的一个合适案例。然而,目前尚不清楚各国政府是否愿意干预,只是为了辩论只有律师才会喜欢的问题,而与俄罗斯对乌克兰的战争所造成的损失和堕落无关。

团结的限度

可以假设“联合意向”介入并不意味着多个签署国提交了一项申请。1920 年最初起草第 62 条和第 63 条时,人们并未预见到这种前景。这种介入的可接受性尚未得到检验,而且似乎难以管理,除非某些签署国带头代表他们共同提出请求。因此,当五个国家在提出审查请求后的几天内寻求介入时,尽管存在明显的合作,但它们还是提交了五份单独的申请。

本案中第 62 条的申请可能还涉及一些其他问题。根据国际法院 法国资源 规则第 81 条,此类申请必须说明“干预的确切目的”。虽然法院在这一点上没有直言不讳,但其实践表明,此类目的必须是告知法院第三国独特的合法利益。法院并没有像泽连斯基总统所言,将干预定义为“选边站”。因此,联合声明中表达的团结完全有可能确保其签署国均未达到这一门槛。

如果根据第 62 条以正式当事方的身份申请介入,则《规约》第 31(5) 条将“利益相同当事方”原则纳入法典,从而引发相关问题。这不会影响法院是否接受当事方介入的决定,但可能会排除任何此类国家在本案中任命临时法官的可能性。国际法院肯定会拒绝在任何特定程序中将其法官席位扩大四倍。

结论性观察

一次干预就可能使案件的审理时间延长数月甚至数年——如果根据第 62 条以正式当事方身份进行干预,时间可能会更长。从这个角度来看,《联合声明》势必会成倍地减缓签署国所寻求的问责速度。因此,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值得考虑这些国家是否可以通过“幕后”与乌克兰合作来更有效地做出贡献。与干预相比,调动资源直接协助诉讼国解决法律和事实问题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很少引起担忧。那些在军事和经济上支持基辅的签署国也可以同样提供法律支持,而不必在海牙的讲台上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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