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至少在名义上将管辖权与归属分开。但这样做的坏处是,这里只是从对领土的控制跨越到对在该领土上运作的非国家实体的控制。例如,我们真的会说,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行为自动归因于以色列,仅仅因为以色列是巴勒斯坦权力机构运作领土上的占领国?
这里再次没有提及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一种解读方式是,法院正在制定《欧洲人权公约》特定的归因规则(有关详细讨论,请参见此处和此处)。也许这是合理的,也许不是。然而,法院至少应该解释它到底在做什么,它与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权威解释的一般国际法归因规则有何关系,以及为什么它认为有必要背离任何一般规则。
法院处理此类归属问题的方式尤其令人失望,相比之下,卡特案中的法庭直接参与了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并将其应用于案件事实。这更加令人失望,因为当我阅读法院在确定俄罗斯对分离主义领土的控制时如此全面地阐述和分析的事实和证据时,我发现法院掌握了足够多的信息来支持根据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和波斯尼亚大屠杀案中发展和应用的完全依赖测试确定事实上的机关地位。当在俄罗斯随后声称吞并这些实体并将其官员纳入其自身合法的有机结构的背景下评估事实时,情况尤其如此,这一过程的速度和轻松程度证实了它们先前存在的事实关系的性质。我再次不明白为什么法院认为有必要偏离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做法,甚至不明白它是否意识到正在这样做。
法院方法的另一个问题是,与一些前辈相比,本案的事实分析非 萨尔瓦多资源 常严谨。换句话说,就证据问题而言,本案非常特殊,即使从积极方面来看也是如此。例如,我真的不确定德涅斯特河沿岸分离主义当局的所有行为(见Ilascu, Catan)是否应被视为自动归咎于俄罗斯联邦。然而,法院方法的主要优点在于大大简化了实质上的归咎问题。俄罗斯很难证明(即使它想参与进一步的诉讼程序)DNR/LNR 部队的行为不应归咎于它。或者,就 MH17 被击落而言,BUK 发射器是由俄罗斯机组人员还是分离主义者操作实际上变得无关紧要——无论哪种方式,飞机被击落都应归咎于俄罗斯,从而引发《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的消极方面。
丑陋
现在我们来谈谈这项裁决中我认为完全错误的一点,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更广泛的原则上来说。这意味着,管辖权作为对领土的控制的空间概念只能适用于《公约》的“法律空间”,即当一个缔约国控制另一个缔约国的领土时(例如俄罗斯和乌克兰、土耳其和塞浦路斯等),但当一个缔约国控制非缔约国的领土时(例如英国在伊拉克或阿富汗、法国在马里等),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