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禁止使用武力则对非国家行为者进行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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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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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禁止使用武力则对非国家行为者进行自卫

Post by pappu6329 »

让我们假设法律上最明确的情况,即巴勒斯坦已经取得国家地位。以色列未经巴勒斯坦许可在巴勒斯坦领土上使用武力的行为,都需要依靠第 51 条来证明其合理性。读者会注意到,这里的核心问题是第 51 条意义上的武装袭击是否可以由非国家行为者实施。这个问题在文献和博客中被无休止地讨论过。我不会在这里详细阐述。可以说,国家和学者分为两个阵营。第一阵营是限制主义阵营,他们认为,与第 2(4) 条一样,第 51 条中的自卫纯粹是国家间的,只有国家才能实施武装袭击。第二阵营是扩张主义阵营,他们认为国家实践肯定了自卫可以适用于非国家实体的武装袭击的立场,例如美国在基地组织 9/11 袭击后在阿富汗使用武力。

我不想讨论这两个阵营中哪一个是当今的“多数”立场。这两种观点都是主流观点。我公开表示,就目前情况而言,在非国家行为者(其行为不归于国家)是否可以根据《宪章》第 51 条实施武装袭击的问题上,战争权尚 丹麦资源 不确定,我很乐意继续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中立。我认为可以公平地说,扩张主义阵营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关注。但限制主义者正在大力反击——回想一下,美国否决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加沙问题的第一份决议草案的原因之一正是因为该决议没有明确肯定以色列的自卫权,而它之所以没有这样做,正是因为安理会的许多国家不满意自卫权在法律上可以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的袭击这一想法。

当然,以色列(和美国)坚定地站在扩张主义阵营。如果该阵营的立场是正确的,那么以色列无疑有权在巴勒斯坦领土上抵御哈马斯的袭击。然而,如果限制主义阵营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以色列不能在未经巴勒斯坦同意的情况下对加沙的哈马斯使用任何程度的武力,除非可以辩称哈马斯的行为归咎于巴勒斯坦。(理论上,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第 9 条的规定,这可能是可行的。)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为了回应 10 月 7 日的袭击,以色列只在加沙对哈马斯战士进行了有限的空袭,偶然杀死了一些平民,并进行了(非常危险的)有针对性的地面行动来营救人质。即使是这种极简主义运动,在缺乏归因的情况下,根据限制主义论点也是非法的——从政策角度而言,我很难接受这一立场,但在法律上却站得住脚。在这方面,请参阅我上面提到的Mary Ellen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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