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伊朗之间以及美国与伊拉克之间是否存在 IAC 分类?
几年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布的《日内瓦第一公约评注》更新版开启了关于域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的讨论。随后的交流也为我们提供了对我们设想的场景有用的见解。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一些学者的说法,任何一国在另一国领土上未经同意使用武力的行为都会自动触发两国之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即使这种武力的目标是非国家武装团体 (NSAG)。这种武力针对的是一国领土并影响其平民,包括当它与目标非国家武装团体同样是平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部分时。
支持和反对这种观点的论据都有。一方面,支持者认为一张(更)保护性的网,特别是当后者由于非武装团体缺乏组织或/以及非武装团体与干涉国之间的战斗激烈而不符合非武装团体的条件时。此外,确定使用武力的目的,即它是只针对非武装团体还是(也)以领土国家为目标,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并且为冲突分类引入了主观因素。另一方面,反对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国际性武装冲突并不反映地面战斗方的身份,而且很难付诸实践。此外,对他们来说,同意属于战争权,不应影响分类。
未经同意在另一国领土上使用武力会自动触发干涉国与领土国之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一立场的逻辑推论是,在我们的场景中(A 国诉 B 国在 C 国领土上的行为),只要 C 国不同意,A 国和 C 国之间就会发生国际性武装冲突。即使 A 国以 B 国为目标,C 国领土也受到武装冲突的侵扰,其平民也可能因此受到伤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其新发表的意见书(第 11-12 页)中确认,即使武装冲突的发起国声称其“仅针对在另一武装冲突框架内与之交战的另一方”,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分类也不会改变,可以说无论该另一武装冲突是国际性武装冲突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当这股武装力量仅限于针对 B 国军官进行定点清除时,A 国诉 C 国国际武装 塞浦路斯资源 冲突分类可能显得无关紧要,因为武装暴力很可能在袭击后停止。苏莱曼尼被杀后,伊拉克抗议美国侵犯其主权,但良好的政策理由要求即使在美国与伊朗的关系中也不应在早期阶段援引国际人道法,更不用说美国与伊拉克的关系了。此外,如果 C 国以武力回应,如果其向 A 国宣战,或者 A 国占领了 C 国(部分)领土,即使这种占领没有遭到武装抵抗,A 国和 C 国之间无论如何都会存在国际武装冲突。对于那些采用占领功能性定义的人来说,仅仅是 A 国军队出现在地面上,而不是使用无人机或空袭,就会触发一些占领法规则的适用。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这种分类更为重要。B 国的武装部队可能在获得 C 国同意后永久驻扎在 C 国领土上(作为和平部队、作为大型多国部队的一部分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如果 A 国在未经 C 国同意的情况下,与 B 国的部队在 C 国领土上进行更长时间的战斗,则更重要的是确定干预国和领土国之间是否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以及干预国和受攻击国之间是否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谁和什么可以被描述为敌对行为中的合法目标取决于冲突方是谁,因此对于每个国际性武装冲突来说都是不同的。同样,在冲突一方手中,谁有资格成为“受保护的人”在每个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也是不同的,这只是两个表明这个问题实际意义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