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出这一重要结论的论证框架要归功于 STF 的法官报告员、宪政主义者路易斯·罗伯托·巴罗佐 (Luis Roberto Barroso)。。法官在陈述中提请关注政府在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紧急情况方面持续疏忽行为造成的“违宪状况”。事实上,“、持续和系统地侵犯基本权利的事实和规范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必须采取同样广泛的结构性解决方案来消除危险的持续存在。换句话说,它确定了与宪法相关的永久性非法行为,即真正的宪法犯罪,可以通过包含相应义务的具体司法条款来补救。报告员巴罗佐认为,由于应对
气候紧急情况 的义务受到《巴黎协定》的规定,因此该条约不能不被解读为保护人权的国际来源。原因有很多:首先,因为艺术。 5 联邦宪法第 2 条没有提供合格国际来源的标准,而仅限于规定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保障不排除以任何身份从巴西签署的国际条约中衍生的其他权利和保障;其次,因为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序言到2015年《巴黎协定》序言,国际气候法渊源 萨尔瓦多号码数据 都承认,各国承诺保护气候系统,以保护当代和子孙后代(《框架公约》)并遵守和促进人权(《巴黎协定》)。因此,在应对气候紧急情况的具体“事项”中,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保障与与之有关的国际条约相结合。
该结论意义重大,远远超出了巴西的司法管辖范围,因为它表达了对整合基本权利保护参数的开放态度,这与巴西等许多批准了《巴黎协定》的国家当前的自由民主宪政主义有所区别。最终,巴西 STF 采取了与意大利宪法法院针对《欧洲人权公约》制定的类似视角,以事实和艺术为依据。 5 §2 CFB,通过“开发宪法规范固有的潜力”实现“最大程度地扩大保障”的同一目标(宪法法院裁决号 317/2009,法律第 7 点)
)。此外,他的推理与一系列宪法原则相一致,这些原则不仅在巴西存在:从禁止环境倒退到有效的司法权利保护,再到对子孙后代的考虑。这就是为什么《巴黎协定》的有益效果绝不会在于损害、限制或忽视权利,而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尊重权利并通过缓解政策来实施权利,正如《巴黎协定》序言中所说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