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次,在针对欧盟成员国的国家争端中所使用的国际气候法来源(特别是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2015年《巴黎气候协定》),都已“欧洲化”,即随着欧盟加入这些协定,这些来源被转化为欧洲法律来源。因此,对他们而言,成员国违反欧洲法律的后果的纪律也适用于对个人造成的损害,只要“欧洲化”的来源旨在保护权利(就像《巴黎协定》一样,其序言恰恰提到了保护和促进人权)。
3)第三,欧洲气候争端援引了《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特别是第 3 条2 和 8 由斯特拉斯堡欧洲法院解释,其内容不仅有助于符合欧盟一般原则,根据艺术。 6 n. 3 TUE,但整合权利保护水平,按照艺术所示条款。 《尼斯宪章》第53条。
4)第四,公民因针对成员国的气候争端而获得法院的救济,体现了有效的司法 中国号码数据 保护。(源自成员国共同的宪法传统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和第13条),也是每个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基于《尼斯宪章》第47条),也是每个与欧盟共同签署了1998年《奥胡斯程序性环境权利公约》(其中恰恰包括法院救济)的成员国义务的基础。
5)最后,在裁决其他欧盟国家的责任时,法官没有考虑到气候诉讼的先例,这将违反成员国之间的平等原则以及成员国与联盟在权利方面的忠诚合作原则,这与欧洲法院一直确认的不可避免的情况相反(最近,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对C-430/21 号案件作出裁决。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欧洲范围内国家气候诉讼的扩大有利于加强法治和人权的首要地位,这是艺术所要求的。 2 TUE,与少数教义的声音相矛盾,这些教义甚至将公民针对各州的气候倡议解读为对民主原则的威胁(参见Magri及其中的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