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宪法法院的合理期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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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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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宪法法院的合理期望是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因此产生的问题是:安理会是否可以采取不同的行动,而不进行更为政治而非法律性质的微妙考虑?好吧,即使人们能够理解宪法法院过度谨慎的原因,符合其历史及其在法国机构中的地位,但我相信人们可以对宪法法官抱有更高的期望,特别是在宪法正义及其捍卫法治的能力受到质疑的时候。

面对如此重要的考验,,即使在微妙的政治和社会时刻,它也能无视任何对政治机会的评估,将自己定位为宪法制度民主需求的保障。合理的期待是,他将能够确认,社会保障融资法不能成为人们想处理的条款的集合地。合理的期望是,它将能够向政府表明,从而向间接指示或确认选择采取上述程序的总统表明,宪法关于立法的规定不能被当作一个工具箱,在这个古老而繁琐的民主制度 开曼群岛号码数据 面前,从中提取最方便的工具,以最小的努力达到目标,特别是在像第五共和国这样严重缺乏有效反制权力的制度下。此外,对反对改革的全民公投的不可受理声明 表明,这一工具不适合发挥反多数主义的功能。

 
 
换句话说,斯特拉斯堡法院似乎在其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复制了欧洲法院所采取的相同方法:当国家法官是终审法官时,通过初步裁定澄清法律问题是一项个人权利(《宪章》第 47 条,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国家法官必须充分解释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不提交裁决是合理的,而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宪法”特权(广义上)。其结果是一种对在终审中避免提交案件的条件的法理协调,但有一个显著的区别:由于《欧洲人权公约》制度允许个人上诉,并且假设像Georgiou这样的案件成为斯特拉斯堡的常态,那些无正当理由被剥夺初步提交权的当事人将能够系统地获得成员国的命令以重启诉讼程序,或者,如果提出要求,甚至可以获得公平的金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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