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了根据第 8 条保护这种关系,有必要确定孩子和预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家庭纽带,以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法院判例法中发展起来的家庭生活概念(Mennesson § 44;Valdís Fjölnisdóttir and Others v. Iceland,App. no. 71552/17,§ 56)。事实上,在缺乏有效的家庭生活交流的情况下,法院排除了建立值得保护的关系的可能性(Paradiso and Campanelli v. Italy [GC],App. no. 25358/12,§ 140。
如果评估的结果是肯定的,第 8 条对私人生活权利的保护需要国家法律体系承认与有意父母的亲子关系。正如大法庭在Avis 咨询中已经确定的那样– 应法国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6 号议定书的要求 – 未成年人的私生活权并不要求国家法律体系有义务转录外国的出生证明(关于儿童在外国没有妊娠证明和意图证明的留置权的咨询意见, P16-2018-001,2019 年 4 月 10 日)。在此背景下,法院指出,向国家立法者选择的任何机构寻求帮助均符合《公约》并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只要国内法规定的获得身份承认的程序确保 未成年人权利的“有 柬埔寨号码数据 效性和速度性”(咨询报告, P16-2018-001,§44-46。
根据上文简要报道,法院随后根据意大利关于该主题的最新和最相关的判例,审查了意大利国家提出的解决方案。首先,法院澄清说,意大利拒绝转录外国出生证明是为了追求合法目的,即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因《家庭法》而受到威胁的权利——意大利禁止这种做法,因为它被认为有损妇女尊严(民事上诉,联合章节,编号 12193/2019)。因此,GPA 违反了公共秩序,这证明了该措施的合理性,但该措施却对申请人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宪法法院,第 31/2021 号)。然而,意大利当局意识到有必要承认有意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通过收养手段实现这一目标(1983 年 5 月 4 日法律第 44(2)条,第 18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