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的定义有关的“可仲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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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py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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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的定义有关的“可仲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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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双边投资协定纳入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并未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发现如此明确无误的证据。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向当地法院提交仲裁是阿根廷履行将争议提交仲裁义务的先决条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任何关于仲裁员有权决定其自身管辖权的提及都与本案问题无关。因此,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裁定“如果争议仍然存在,BG 集团必须在阿根廷法院提起诉讼,并等待 18 个月后才能根据第 8(3) 条提交仲裁”,并撤销了裁决。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裁决在仲裁的国际公法和《联邦仲裁法》之间造成了危险的冲突。受国际法管辖的仲裁明确要求仲裁员自行确定其权限。事实上,如果仲裁员拒绝解决提交给他们的管辖权问题,他们显然超越了其权力。

美国《联邦仲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这种表面差异有一个简单的结构性原因。在受该法管辖的案件中,同意仲裁取代了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这些法院仍然能够并随时解决所有未提交仲裁的问题。

在国际公法案件中,不存在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除了反对国本身,没有其他法庭可以解决可仲裁性问题。但是,如果可仲裁性问题由被告国决定,那么通过事先同意的方式将国际法律争端提交仲裁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幸运的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对《联邦仲裁法》的解释与国际法之间的冲突可以根据美国仲裁法得到解决,原因有二。首先,美国最高法院在定义上将法院对“可仲裁性”这一门户事项作出裁决的作用限制在“缔约方期望法院对该门户事项作出裁决的狭隘情况”。鉴于国际法中没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因此缔约方不可能期望将东道国仲裁某些争议的条约义务的潜在条件的构建由法院作出裁决。因此,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错误地将该问题归类为与美国法学中对该

其次,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在主要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有意将可仲裁性问题提交仲裁庭时犯了错误。相反,这个问题是由仲裁条款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这是阿根廷政府的一项国际公法义务。因此,仲裁同意的适用 员工数据 法律是国际法。作为国际公法问题,仲裁庭对整个管辖权文书进行解释的权力是明确无误的。

因此,我们完全有希望美国最高法院能够将美国关于双边投资协定裁决审查的法理与国际公法相协调。这样做将加强美国作为未来解决类似争端的论坛的作用。这也将避免因未能理解商业仲裁和投资者-国家仲裁的不同功能而导致的荒谬结果,而美国是其中的重要参与者。

Frédéric G. Sourgens是沃什伯恩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副教授。他是牛津大学出版社在线法律资源《投资索赔》的撰稿人。有关该主题的完整讨论,请参阅《平等竞争: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中的司法管辖权证明》,38 NCJ INT'L L. & COM. REG. 875 (2013)

投资索赔是定期更新的材料和分析的集合,用于研究国际投资法和仲裁。投资索赔被用户描述为宝贵的资源,其中包含可完全搜索的仲裁裁决和决定、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条约、期刊文章、专著、仲裁法等,所有这些都通过牛津法律引文链接和交叉引用。

牛津大学出版社是国际法领域的领先出版商,出版的书籍包括马克斯·普朗克国际公法百科全书、该领域思想领袖的最新著作以及各种法律期刊和在线产品。我们出版从人道主义法到国际经济法再到环境法等关键研究领域的原创作品,开发出色的资源来支持世界各地的学生、学者和从业者。如需了解最新新闻、评论和见解,请在 Twitter 上关注国际法团队@OUPIn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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