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吞并和关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咨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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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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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吞并和关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咨询程序

Post by pappu6329 »

在有关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未决案件中,国际法院收到的书面陈述经常将以色列对约旦河西岸和东耶路撒冷的占领描述为违反多项强制性规范,包括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以及禁止使用武力、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规定。例如,请参阅约旦的书面声明和卡塔尔对其书面声明的有用附录(总结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意见)。

中国、俄罗斯、瑞士的书面陈述中没有提及强制法规范。英国、美国和斐济的书面陈述中也没有出现这一内容,这三个国家都敦促法院不要就此案发表咨询意见。一些国家仅仅强调这一禁令的重要性——或援引它来谴责以色列明显吞并(或强行获取)巴勒斯坦领土的行为——而并没有具体将其称为强制法规范。例如,法国的书面声明引用了《友好关系宣言》,并指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禁止这种吞并。”但法国并没有谈及它作为强制法规范的地位。

智利的书面陈述(与黎巴嫩、南非和伯利兹的书面陈述一样)确实提到了 美国 WHATSAPP 号码 强制性规范,但并未将禁止吞并列为强制性规范之一。智利反而指出:

自决权的 强制法和普遍性、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规则、禁止使用武力、禁止种族歧视,以及包括禁止酷刑在内的其他国际人权条款……

与此同时,那些确实将以色列的行为定义为违反强制法规范的人,广泛援引了其他强制法规范,而不是禁止吞并本身。有些人依靠自决权。例如,爱尔兰的书面声明表明,至少在这种情况下,强制领土吞并是违反强制法的行为,因为它们侵犯了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该声明解释说:

爱尔兰无奈但无可避免地得出这样的结论:以色列的行为构成了吞并过程,严重侵犯了自决权——这是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不能以自卫来辩解。

国际法院 2004 年就“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发表的咨询意见支持了领土吞并侵犯自决权的说法。法院在该意见中认为,以色列在西岸修建隔离墙——法院认为,如果永久修建隔离墙“将等同于事实上的吞并”——妨碍了巴勒斯坦人的自决权。

其他人则认为,禁止吞并的规定源自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例如,伯利兹的书面陈述指出,“国际法禁止吞并的规定反映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中。”保罗·赖希勒在代表巴勒斯坦发表的口头声明中似乎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那么《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和一般国际法,包括禁止以武力获取领土的规定又如何呢?对于美国来说,显然,在以色列吞并和定居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问题上,强制性规范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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