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述情况,Frontex 间接责任很可能代表 ARIO 第 14 条下的援助或协助,ARIO 第 48 条也适用。该条款规定,“当一个国际组织和一个或多个国家对同一国际不法行为负责时,可以就该行为援引每个国家或组织的责任。” ARIO 的评论明确承认,在援助或协助的情况下也设想了这种共同责任。很明显,WS & Others涉及“同一国际不法行为”,即申请人被非法驱逐出希腊。虽然 ARIO 第 48 条对援引这种共同责任的“连带”性质保持沉默,但它也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国际法委员会对 ARSIWA 的评论也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因此国际法保留了这种可能性。《国际法共同责任指导原则》虽然是纯学术研究的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权威性,它进一步支持在造成不可分割损害的情况下要求“连带”责任(原则 10)。换句话说,如果欧盟法院决定对此类共谋引发的违反(基本权利)法的行为选择“连带”责任,一般国际法律框架允许这样做。
国际法富含(更为)重要的“次要规则” ,例如有关国际组织对不法行为的 泰国 WhatsApp 号码 责任的规范,但缺乏一套“有力的”国际司法争端解决机制(强制)。与此相反,欧盟法律富含“主要规范”(这也是由其“过度立法”造成的),欧盟法院对所有属于欧盟条约实质范围的事项拥有强制和专属管辖权。然而,这种超国家法律秩序在“次要规则”方面仍然相当薄弱和不发达,包括关于衍生责任甚至“共同/共享责任”等规则。在这里,ARIO 可以作为一个附属的、填补空白的法律工具包,欧盟法院可以从中将一些概念(特别是援助或协助;以及共同责任)移植到欧盟法律秩序中,这些概念要么具有国际习惯法性质,能够成为欧盟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或者只是借鉴这些国际法律规则作为灵感来源,以防两种法律秩序的“法律信念”趋于一致。
最终,前述简短分析旨在提供一种替代性的、基于国际法的责任途径,以解决欧盟边境管理和遣返执法机构与成员国共同开展行动时出现的“问责漏洞”。由于有关欧盟机构和成员国共同责任的Kočner v Europol案正在 欧洲法院上诉, WS & Others 的判决同样可以提交欧洲法院审查,而另一起针对 Frontex 的损害赔偿诉讼(事实情况不同,即爱琴海的推回行动 - Hamoudi v Frontex)仍在普通法院审理中,欧盟法院将很快获得更多机会,在评估欧盟机构具体行为的性质时,借鉴 ARIO 及其他法律下前述讨论的、教条上更为细化的责任概念。国际组织的责任,包括欧盟自身机构的责任,是欧盟法律秩序和国际法不应“像夜间的船只一样互相擦肩而过”的另一个领域(马杜罗总检察长,第 22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