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难以划定的概念界限是适应与损失和损害之间的界限,如《协定》第 8 条所述。理论上,适应是一种预防战略,旨在尽可能避免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而损失和损害则旨在应对无法避免的损害。换句话说,适应(仍然)是关于预防,而损失和损害是关于应对(以及可能的赔偿)。另一种看法是,适应是一个长期过程,而损失和损害是关于灾害应对。
然而,在实践中,除了赔偿问题()之外,这两个概念类别之间并没有太大区别。事实上,通过适应计划寻求的恢复力和脆弱性降低包括对极端天气事件和缓发事件的响应。第 7(4) 条中提到的早期预警系统和应急准备计划类型很可能出现在任何适当的适应计划中。这不仅仅是一个概念问题,因为《协定》中规定的实施措施(包括资金)仅明确适用于适应(第 7 条),而不适用于损失和损害(因此上图 1 中有问号)。
与损失和损害有关的两个重要问题是对已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和气候变化相 沙特阿拉伯 WhatsApp 号码 关的流离失所。第 7 条中没有明确提及,但该决定引入了两项澄清。该决定第 50 段明确考虑了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有关的流离失所问题,根据该段,缔约方大会委托华沙国际损失和损害机制设立一个工作组,与其他机构合作制定“关于避免、尽量减少和解决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有关的流离失所的综合方法的建议”。这是一个非常受欢迎的发展,与美国坚定不移地拒绝将损失和损害与责任联系起来(决定第 52 段)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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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个行动领域的实施机制并不相同。尽管减缓和适应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损失和损害的情况似乎仍然相当有限。明天,我将讨论《巴黎协定》的主要创新——其实施技术——并总结一些观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