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理论理想与政治现实之间的矛盾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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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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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理论理想与政治现实之间的矛盾十分困难

Post by pappu6329 »

正如上述评论所表明的,发展权工作组似乎发现,。在政府间工作组中,各国是谈判《公约草案》的主要当事方,而且往往表现得好像自己是发展权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出的担忧尚未得到解决。发展权保留了“各国的监管权”(第 3 条 (h) 款),以及“各国制定、通过和执行适当的国家发展法律、政策和做法的权利和义务(第 8 条第 4 款)”,这便是例证。此外,除了其他现有义务外,还为发展权创建了在债务可持续性方面进行合作的义务,各国是其权利持有者(第 13 条第 4 款 (k) 款)。

另一方面,各国反对 EDG 准备的大多数创新建议,其中某些建议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国际法:所有非缔约国尊重人权的法律义务(第 7 条)、缔约国会议(第 25 条)和实施机制(第 27 条),这些机制能够审查非 新西兰 WhatsApp 号码 缔约国的侵权行为,以及国际组织尊重人权的法律义务(第 9 条)。RD 保留了第 25、27 和 9 条,但更改了第 7 条的标题。如果在下一次修订中将这些要素全部删除,那么《公约》对现行国际法带来的唯一重大变化将是合作的法律义务(第 13 条),这项规则在 IGWG 谈判期间没有遇到任何异议(注:缺席者大多表示反对)。

再次,目前或未来的草案是否有助于实现人权,特别是最弱势群体的权利,仍存在不确定性。与此同时,国家发展和国际发展合作的运作方式确实可以而且应该得到很大改善,以造福于人民,这与制定发展权公约的动机相一致。例如,人们会非常有兴趣为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制定义务、责任或共同标准,涉及社会和环境评估和合规程序;民众参与和所有权标准;信息披露和相互问责程序;检查和投诉机制;获得补救的机会;独立评估;限制附加条件和取消附加条件的援助;为提高可预测性而为所有行为体设定贡献目标;以及对供应链和劳工条件的尽职调查。虽然这并不容易,但只有通过发展权等概念才能实现,发展权规定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行为者在内部、外部和集体行动时应承担同等的义务或责任(第 7 条,关于 PP 23 和第 3 (c) 条的评论)。EDG 应朝这个方向努力,否则,他们对发展权的诚意可能会被各国滥用为促进自身权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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