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要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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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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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要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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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将升温限制在 1.5°C 以内,需要在 2050 年左右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随后实现二氧化碳净负排放,但温室气体净零排放要到 2070 年代才能实现。IPCC 指出,短期内仍需大幅减少甲烷等其他温室气体以将升温控制在 1.5°C 以内,但到 2050 年,温室气体整体仅需减少 84%(基于 GWP100 排放指标,将非二氧化碳气体的全球变暖潜能值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这是《巴黎协定》规则手册的要求)。虽然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并维持二氧化碳净零排放将阻止气温上升,但实现并维持温室气体净零排放(以 GWP100 指标计算)预计会导致地表温度逐渐下降。

那么他们需要做什么?首先需要说明的是,IPCC 的净零排放日期是基于综合(社会经济和气候)评估模型 (IAM) 得出的,不应将其视为一成不变的结论,但仅从科学角度来看,人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要使 2100 年气温升幅低于 1.5°C(暂时超过 1.5°C 之后),法院需要确保各州平均到 2050 年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的目标,但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可以到 2070 年代后期实现。但是,为了遵循科学,法院还需要开始确保各州从2050年起平均实现二氧化碳负排放目标,因为,如果不这样做,二氧化碳中和目标年份就必须更早,因为2050年的净零排放年份源于包括1.5°C的暂时超调在内的缓解路径。

但当然,我们不能只看 IPCC 评估的路径。法律目标又如何呢?国际气候 意大利 WhatsApp 号码 法是否比 IPCC 评估的路径更具雄心?《巴黎协定》第 4(1) 条规定,为了在努力实现 1.5°C 温控目标的同时,将长期温控目标控制在远低于 2°C 的范围内,缔约方必须“力争尽快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达到峰值,同时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达到峰值的时间将更长,并在此之后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迅速减排,以在公平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清除之间的平衡。”虽然第 4(1) 条的法律目标以气候中和的语言表达,但它显然并不比 IPCC 评估的减缓路径更具雄心。提到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达到峰值需要更长时间,以及第 4(1) 条末尾的“公平”,意味着像瑞士这样的发达国家可以制定更雄心勃勃的目标,以允许发展中国家制定不那么雄心勃勃的目标。因此,从法律上讲,这并不意味着瑞士最迟到 2070 年代才能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目标。

瑞士和欧盟都有比全球平均水平更雄心勃勃的目标。瑞士修订后的 NDC 目标在KlimaSeniorinnen判决中被描述为到 2050 年实现“温室气体中和”(102)和“气候中和”(563)。瑞士 2022 年《联邦气候保护目标、创新和加强能源安全法》将 2050 年的净零目标纳入国内法,同时还规定了 2050 年后的温室气体净负排放(尽管瑞士尚未选择二氧化碳当量指标)。欧洲气候法(法规 (EU) 2021/1119)同样旨在到 2050 年实现“气候中和”,此后实现温室气体净负排放。

然而,并非所有发达国家都设定了 2050 年气候中和目标。例如,新西兰在其《气候变化应对法案》中为除生物甲烷以外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设定了 2050 年净零排放目标,而生物甲烷则设定了到 2050 年将排放量减少 24%-47%(即 2018 年 IPCC 关于 1.5°C 的特别报告中评估的减缓路径中指出的全球平均值)的单独目标。这个国家的反刍动物畜牧业是甲烷排放大户,甲烷占其总排放量的4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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