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上一篇文章中,我讨论了近期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政策文件中提出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不同选择,并指出,在不解决实体法的情况下进行机构改革不太可能完全解决投资法的合法性问题。相反,我建议可以从内部改革现行制度,即仲裁员使其行为符合公法价值观,特别是法治理念。今天,我想讨论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优点,以说明为什么从内部改革该机构,而不是限制其使用权或彻底改革它是合理的。
个人诉诸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的重要性
投资者与国家仲裁很重要,因为最重要的是,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机制,让国家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对违反投资条约中的承诺负责。这将投资条约从政治宣言转变为易于执行的规则,以稳定投资者与国家的关系。相反,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投资者获得仲裁的机会使国家能够根据投资条约对外国投资者做出可信的承诺。这反过来又降低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降低了与之相关的风险溢价,并使外国投资项目更具成本效益。这对投资者和东道国都有利,因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变得更便宜。
当然,东道国承诺的可信度不仅与争端解决的可用性有关。声誉、社区压力、信守承诺的道德义务或东道国的自身利益也可能有助于其履行投资条约中的承诺。东道国在对待外国投资者方面也会受到限制,因为虐待一个投资者可能会阻止其他投资者投资。然而,这种机制并不完美,因为东道国可以在投资者进行投资(例如建设发电厂或工厂)后单方面违反其原有义务,通过施加额外义务甚至没收投资来获益。为了让东道国做出可信的承诺并提供追究责任的方法,独立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是必要的。
国内和国际论坛及其限制
此类机制可以在国内和/或国际层面建立。然而,东道国法院往往无法很好地执行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承诺。这些法院在解决与本国政府的争端时往往不够中立,或者被认为不够中立。有时,甚至完全没有能够有效执行司法的独立法院,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此外,许多国内法院的腐败和冗长的诉讼程序可能会使追究东道国责任的努力受挫。
传统国际法院和法庭的情况也好不到哪里去。在这里,投资者经常被剥夺诉讼资格。只有其本国才能通过外交保护来支持其诉求。这有许多重大缺陷。本国仍然可以自由行使外交保护;它们在国际层面上对其国民的权利行使专属控制权,并可以解决、放弃或修改这些权利;因违反国际法而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属于外国人,而属于其本国;外交保护的前提是当地救济已用尽。虽然用尽当地救济为东道国提供了审查其行为的机会,但它又使国内法院的不足再次凸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