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侵入性地定向投放电子烟和设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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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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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侵入性地定向投放电子烟和设备广告

Post by roseline371277 »

-特别项目——有关品牌“价值观”的故事与烟草主题形成联系,在消费者的潜意识层面建立起烟草品牌正面形象的联想。

-合作材料- 与网络媒体合作,发布一份材料,谈论一家烟草制造商的“关爱员工、环保、节能”,该制造商或明或暗地称之为企业社会责任,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老套的伎俩——粉饰太平。

-有影响力的人(博主/舆论领袖)在其页面上发布烟草产品的明确广告,标记烟草行业代表的帐户,或者展示例如吸烟场景,旨在为这一过程创造积极的形象,以鼓励内容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

还值得一提的是正在被修改的经典例子——在社交网络(Instagram、Facebook 等),这些广告受到社区内部规则的部分限制,在主流媒体上提及烟草行业的“慈善”活动,等等。

烟草行业在互联网上将其产品带给目标受众并引起他们兴趣的机会数不胜数,而受众本身往往不知道它是如何被“加工”的。

不幸的是,互联网是传播烟草广告最有利的地方,特别是 俄罗斯电话号码库 在乌克兰,这是由于以下因素造成的:

- 难以确定违法行为的主体(广告商、广告分销商、商业实体);

-原生广告算法(在某个时刻出现,在相同的客观情况下,在另一个时刻出现);

-规范这一问题的立法规范多种多样(《反烟草法》第 2899 号第 16 条第一部分第 10 款、第 16-1 条第一部分第 10 款、第 16-2 条第一部分第 10 款和《乌克兰广告法》第 22 条第一部分第 8 款)。

尽管如此,已经直接禁止 在互联网(包括社交网络或其他数字网络)上发布任何旨在刺激烟草制品销售的信息。

这同样适用于烟草设备(所谓的 IQOS)、电子香烟(所谓的 vapes、disposables)等。

《反烟草法》第2899号的规定证明了这一点。

目前,个人仍有机会在社交网络上宣传烟草设备,制造商也有机会在互联网上分发其商标。而第12091号法案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提出的,该法案已经提交议会并等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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