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归因于各国自我限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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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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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归因于各国自我限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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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决议草案 2 试图综合各国在磋商期间表达的立场。该提案有几个优点,主要是允许创建一个定期论坛来讨论国际人道法问题,并希望这一机制能够逐渐帮助各国在这一领域增进相互信任。

与此同时,它也有潜在的缺陷,旨在支持最低限度的选择。拟议的《行动纲领》属于自愿性质,不太可能吸引主要的军事政治国家。过去为恢复《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7 条规定的部分类似的会议而做出的努力记录不佳,在这方面是一个警告。同样,各国会议所发挥的(相当有限的)职能是否能真正加强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也值得怀疑,因为这些职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国的积极态度。

此外,为了创建“一个各国之间就国际人道法问题进行对话和合作的场所”(结论报告,第 16 页,原文斜体),发展国家驱动的进程意味着有组织的武装团体完全无关紧要。各国出于政治考虑显然会寻求这样的解决方案,但这将意味着错失良机。在 1974-1977 年外交会议上,民族解放运动作为观察员,强调了它们参与的可能性。也许未来可以采取某些妥协,例如将计划的专家小组的参与范围扩大到包括参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的有组织武装团体的前成员。将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讨论仅仅局限于各国的观点很难提供全面的视角。

因此,决议草案 2 反映了许多国家目前在国际人道法问题上的最低 黎巴嫩资源 限度的立法议程,以及国际关系中政治紧张的状况。因此,第 32届国际会议上各代表团未能就决议草案 2 中提出的设立国际人道法委员会的建议达成一致,这并不完全令人惊讶。最终文本的 OP 2 仅建议继续进行国家磋商,“以就潜在国家论坛的特征和功能达成一致,并寻找加强国际人道法实施的方法”,以迎接第 33届国际会议。此外,OP 1 强调了未来磋商所需的一系列原则,例如:“该进程由国家驱动和基于共识;……避免政治化的重要性……;需要……解决所有类型的武装冲突……;……磋商进程及其最终结果的自愿性,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进程和机制需要不受背景影响”。最终通过的第 2 号决议与原始草案版本的差异是如此明显,不值得进一步分析,因为它仅规定各国之间进行额外一轮磋商。

我们只能希望,第 32届国际协调会议可能只是谈判进程中的一个暂时的停顿阶段,瑞士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已准备好重申其不懈的谈判努力。与此同时,很难理解最终的妥协方案会是什么样子,因为目前的提议已经是加强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一个最低限度的选择。到目前为止,我们只能重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彼得·莫伊雷尔的话,他坚持认为“各国未能就最初的提议达成一致令人失望,该提议解决了磋商过程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各国未能支持这一倡议,就错失了帮助保护数百万人的机会”。第 2 号决议序言中指出的“迫切需要改善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迫不及待地要等到 2019 年第 33 届国际协调会议收到政府间磋商进程的(不确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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