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达·穆罕默德案就是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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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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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达·穆罕默德案就是个例子

Post by pappu6329 »

虽然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俘享有此类特权,但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有组织的武装团体成员则不享有此类特权。此外,在实践中,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解释性指导》发布前的专家讨论中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参与 DPIH 或承担 CCF“通常会构成刑事犯罪”,导致根据领土所在国适用的国内法“被逮捕和起诉”。因此,与哈桑的情况不同,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禁可以符合第 5(1)(c) 条的通常含义。

支持阿富汗当局的英国军队有合法的利益来防止原告涉嫌针对他们自己和平民的(犯罪)暴力行为。虽然阿富汗刑事诉讼可能更可取,但在武装冲突中,将被拘留者移交给领土国家当局往往会遇到法律和实际障碍(见塞尔达·穆罕默德 上诉法院裁决,第 213 段)。

在武装冲突期间改变对遵守人权规范的评估并非新鲜事。国际法院关于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认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可以采用国际人道法而非正常的和平时期标准来确定一项行动是否属于“任意”。此后,各种人权机构都依赖这种方法,斯特拉斯堡法院在哈桑案中也引用了这种方法(在该案中,国际人道法支持对第 5 条文本的更彻底的偏离,而不是本文提出的偏离)。

在武装冲突期间,拘留是否“合理地被视为必要”以预防犯罪同样 拉脱维亚资源 可以有不同的决定,或产生不同的结果。使用国际人道法来指导这一人权评估可以被视为“系统整合”的一个例子,与最近在本博客上讨论的有关《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例子类似。

Al-Skeini v UK案承认,在域外适用《欧洲人权公约》权利时,可以“划分和定制”这些权利,这也可以支持允许域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具有灵活性。如前所述,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打击犯罪的手段更强,如果国内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严重损害了这种能力,则很可能达到减损的门槛。另一方面,如果国家参与域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Al-Skeini承认的灵活性(不精确的用语)对于《欧洲人权公约》的域外适用是必要的,这可以为偏离第 5 条的既定法理提供基础,而无需减损。

结论

上述考虑表明,拟议的偏离具有足够的空间,并且有理由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将其限制在域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具体和有问题的情况。

拟议的调整并未解决Serdar Mohammed诉讼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尽管它表明原告的拘留可能属于《欧洲人权公约》允许的理由,但它并未解决法律依据和充分程序保障的需要,上诉法院认为这两项在该案中均不具备。

尽管如此,通过在法院可以监督的范围内提供额外的灵活性,它展示了《欧洲人权公约》制度与国际人道法规范之间建立建设性关系的可能性。希望这种方法能够通过尊重《欧洲人权公约》文本和宗旨的解释,支持有效保护境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自由,而不会对军事行动施加各国不会现实接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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