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犯罪的明显因果关系可能不再需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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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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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犯罪的明显因果关系可能不再需要证明

Post by pappu6329 »

首先,行为要件。根据 DPC 第 48 条和Kouwenhoven,可以认为贸易(援助)Kouwenhoven 因协助和教唆实施谋杀和强奸战争罪而被定罪,他提供了常规武器(AK47),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的武器被用于这些罪行,见Sluiter 和 Yau。因此,商业活动协助了一群肇事者,或一个表面上从事国际犯罪的政权,这可能就足够了。援助越大,在俄罗斯战争努力中的潜在用途越直接,行为要件越有可能满足在乌克兰实施战争罪的条件,或者在 2018 年 8 月 1 日之后实施的侵略罪的条件(另见 2022 年 2 月之后的分析)。

因此,无论是否实施禁运,2014 年之后向俄罗斯运送武器或任何军事装备从定义上来说都是有问题的。请注意,即使贸易不受制裁,仍可能被发现参与国际犯罪。我们还看到,通过与俄罗斯政府或俄罗斯企业在克里米亚做生意,为维持或加强非法占领克里米亚作出贡献的公司面临重大责任风险。荷兰检察院对荷兰公司 Riwal 的调查就很能说明问题。Riwal 曾租用设备给以色列,用于在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和/或定居点,而这两项行为都被国际法院在《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中宣布为非法。最终,荷兰检察院没有起诉 Riwal,因为 Riwal 已终止了其在以色列的所有活动。然而,荷兰检察机关明确表示,荷兰公司不应以任何方式参与国际犯罪行为。

企业在从俄罗斯占领国克里米亚购买自然资源时,可能面临 德国资源 共谋抢劫战争罪(根据《国际民用航空法》第 5(1)(d) 条)的风险,在从乌克兰东部的武装团体购买自然资源时,则可能面临共谋抢劫战争罪(根据《国际民用航空法》第 6(3)(h) 条),请参阅Stewart关于企业共谋抢劫的评论。企业还应避免向武装分离主义分子支付贿赂或佣金以使这些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因为这可能构成共谋武装团体犯罪。法国/瑞士公司拉法基的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为了继续其在叙利亚的企业活动,该公司向伊斯兰国等组织支付了费用。2018 年 6 月,拉法基企业及其高管被指控共谋犯有危害人类罪。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最高法院关于精神要件的判定是“只要共犯知道主犯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危害人类罪,并且通过其帮助或协助,为该罪行的准备或实施提供便利,即可构成共犯”。

为了证明《国防法典》第 48 条规定的共谋心理要件,只要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活动将为实施战争罪或侵略罪提供便利就足够了。我们注意到,侵略和非法占领克里米亚的行为立即为公众所知。因此,任何公司都不能声称自己对根据《国际刑事诉讼法》第 8b 条为这种侵略罪提供便利一事一无所知,因为在该条款生效的 2018 年 8 月 1 日之后,它们与俄罗斯政府和克里米亚的公司开展了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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