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言之,“塔里科第二规则”规定,如果塔里科第一规则的适用对当事人具有追溯力,则该规则自动豁免于塔里科第一规则,同时要求由国家法官核实是否符合确定性原则。
严格来说,塔里科 II 规则的这一表述足以向宪法法院提供充分的保证。”(明确地在这些条款中:第 24/2017 号命令,第 7 点)如果 Taricco I 规则对法律体系的最高原则产生破坏性影响,则可以不适用该规则(即:不适用……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法院本身在其提交命令中已经明确确定了这种情况。
宪法法院甚至可以宣布这些问题由于缺乏相关性而不予受理:所有涉及宪法合法性问题的案件都涉及塔里科一案裁决之前的事实,因此,塔里科二案裁决排除了不适用的可能,没有给国家法官留下任何解释的余地。因此,宪法法院可以简单地注意到这一后续规范和相关的自动化,并将这些文件提交给提出宪法合法性问题的法官,以便他们能够自动注意到欧洲法院的规范。
然而,宪法法院却持不同意见,并通过巧妙地强制执行相关性要求,澄清上述推理“仍然意味着适用‘塔里科规则’,即使确定了其时间限制”,而法院则认为“无论事实发生在2015年9月8日之前还是之后,普通法官都 斯里兰卡号码数据 不能对其适用‘塔里科规则’,因为它与宪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的刑事确定性原则相冲突”。换句话说,宪法法院比塔里科二号规则更进了一步:塔里科一号规则不仅不具有追溯力,而且根本不适用。也就是说,宪法法院希望通过最终裁决确认“塔里科第一规则”和“塔里科第二规则”均不适用于意大利法律体系。
这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额外步骤,即使它通过优雅的对话动机而优雅地变得更加美好。从结尾开始,我们可以看到,宪法法院在与欧洲法院的此次对峙中,为了澄清可能存在的误解,做出了非常明显的努力:在法律审议的最后一段,我们实际上读到:“‘塔里科规则’的不适用性[...]不仅源于共和宪法,也源于联盟本身的法律”(判决书 115/2018,第 14 段 cid)。因此,我们面临的不是宪法反限制的应用,而是“发现”宪法体系与欧洲体系之间的和平融合。宪法身份导致了这一发现,但仅仅作为一种解释学的撬棍,允许从联盟法律体系中提取出限制应用(或者更确切地说,无法应用)塔里科一号规则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