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洞里的大象?最高法院和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解雇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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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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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洞里的大象?最高法院和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解雇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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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0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一项备受期待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确认,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性解雇属于《 1964 年民权法案》第七章的范围,因为该法案禁止“因员工的性别”而对其进行歧视(有关初步评论,另请参阅Sperti)。该判决的效果是将许多州已经规定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联邦层面,即对职场中的 LGBT+ 人群进行反歧视保护:距离Obergefell 诉 Hodges 案过去五年。霍奇斯 (Hodges),温莎 (Windsor) 七人诉。美国和劳伦斯诉的十七人。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也将6月确定为“骄傲月”,这在承认LGBT+群体完全平等的社会尊严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步。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或许是法院首次在有关 LGBT+ 人群状况的裁决中——法官们对于保护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免受工作场所歧视的必要性没有任何分歧:即使在两派不同意见中,事实上,这种必要性也得到了公开 马其顿号码数据承认,而法官们对实现这一目标的适当方法(特别是通过法律渠道实现这一目标的可能性)存在分歧。这一情况并非定局——只要想想奥贝格费尔仍然存在的更为激烈的不同意见——并且与文化演变相一致,而美国现任总统在这一问题上频繁采取的立场可能加剧了这种演变。


正如关于基本权利的里程碑式裁决以及将新主题纳入法律体系提供的全方位保护中经常发生的那样,在这种情况下,该判决也与北美辩论中的相关问题相交叉,例如最高法院和国会的作用之间的平衡(因此,权力分立原则的有效性)以及对解释方法的争议。在这两个概况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第三个概况,它从两个不同意见中得出了具体的证据(尤其是卡瓦诺法官签署的意见)并涉及对反歧视条款的解释范围及其未来影响:更具体地说,问题在于为了适用该条款及其影响而涉嫌将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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