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联盟法优先原则可以追溯到欧洲法院的判例。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在条约基本未变、因而缺乏明确的积极合法性的情况下,欧洲法院开始了对管理共同体的词汇和原则的重新定义,支持联邦主义的法律体系关系概念,该概念以欧洲法律绝对等级优先的原则及其通过共同国家法官的广泛审查而直接适用的原则为基础( 1963年Van Gend en Loos判决、 1964年Costa v. Enel案、 1978年Simmenthal案。
尽管统一、稳定地适用超国家法的需要确实迫切,而且其背后的问题有可能阻碍条约所确立的一体化进程与稳定,但欧洲法院的概念从未被成员国的宪法法院所接受(至少不是所有法院都接受)。后者承认了主要的实际效果,,继续支持内部宪法规范(或至少是其最高原则)的法律和价值至上性,以及随之而来的监督遵守这些规范的可能性,以及归属于联盟的权限体系,将首要地位配置 以色列号码数据 为能力标准而非等级标准(参见意大利宪法法院所谓的Enel判决,1964 年第 14 号;Acciaierie San Michele,1965 年第 98 号;Frontini,1973 年第 183 号;ICIC,1975 年第 232 号;Granital,1984 年第 170 号;同样,BVerfG从1974 年 5 月 29 日的判决,BvL 52/71,Solange I开始也表达了这种意思;和BVerfG,1986 年 10 月 22 日判决,2 BvR 197/83,Solange II,以及《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里斯本条约》的判例法)。
这两种观点看似(实际上也确实)不可调和,其冲突可能会导致毫无意义的、甚至是短视的讨论。但事实是,委员会以联盟法优先原则为主要目标而启动的侵权程序,有可能再次引发那种不太可能取得任何进展的观点冲突(简而言之:联邦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之间的冲突)。事实上,整个事情可能会在到达欧洲法院之前就被解决,事实上很有可能是这样。
程该程序实际上很长,并且具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委员会首先将等待德国政府对正式通知的回应,然后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发布后续合理意见,并向德国提出具体要求,然后,最终,它可能会将该国告上欧洲法院,这有可能引发卢森堡法官和卡尔斯鲁厄法官在权限问题以及最终的主权问题上发生更正面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