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涉及 TU 和 RE 提出的取消指数化的请求,TU 身居要职并持有多家公司的股份,RE 是他的合伙人,并且在 2015 年 5 月之前一直担任其中一家公司的律师。相关方已向作为数据控制者的搜索引擎谷歌发出请求,要求删除指向三篇文章的链接,上诉人认为这三篇文章包含不准确或不真实的陈述。该请求还涉及名称搜索与结果之间的脱节,以及在图像部分的搜索结果中提出的文章中所报告的图像的缩略图。,上诉人夫妇作为数据控制者向当地主管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在他们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和上诉中均被驳回后,主要诉讼中的上诉人就 克罗地亚号码数据 法律问题向德国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后者注意到上诉人的问题后,根据第 19 条发出了初步裁决请求。 267《欧洲联盟运作条约》有关第 17 条第 1 款的解释。 3 封信。 a) 2016/679 号 (EU) 条例(以下也称为 GDPR)。
联邦法院要求对艺术进行系统解释。第17段3 封信。 GDPR 第 7 条、第 8 条、第 11 条和第 16 条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得欧洲法院能够首先审查搜索引擎运营商在处理基于索引内容中包含的信息涉嫌不准确而提出的取消索引请求时的义务和责任范围。另一方面,判决还涉及当事人对于这种不准确性的举证责任,最后,在删除照片的请求方面,需要考虑上述照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初始背景。
在解决了有关 GDPR 的属时适用性 的初步问题后,法院重申了后者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与出版商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之间的区别。显然,谷歌对文章中包含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反,该活动在于使任何互联网用户都可能访问这样的文章,从基于内容的关键词的搜索开始,例如,有关人员的姓名和姓氏(判决第 50 条)。正如总检察长皮特鲁泽拉 (Pitruzzella) 所澄清的那样,搜索引擎在各方面都是一个“信息守门人” (§3),因为它对信息(包括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做出(单方面的)选择,并向广大用户开放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