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为法院辩护的人都指出了结构性或背景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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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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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为法院辩护的人都指出了结构性或背景性问题

Post by pappu6329 »

在一系列的思考中,我将指出,我们现在应该非常担心法院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影响。在探讨谁应该为这种情况负责以及什么应该负责时,我将探讨两个主题:条件和文化。

国家合作有限、其广泛管辖权受到挑战、预算限制等。这些论点常常被用来推卸对法院的责任(“问题不在于法院,而在于国家。”)。困难在于,这些论点提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在目前的条件下,法院的工作是否能够成功完成?下一个问题是法院的内部系统、流程和文化。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的工作能够完成,那么本法院有能力完成吗?我很不情愿地认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可能不能”。

本博文的其余部分将讨论法院运作的结构性条件:既包括当前的政治气氛,也包括其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 机构设计。我怀疑我在这里提供的大部分内容对任何国际刑法专家来说都不会是新鲜事物,但我希望我能为更广泛的国际法读者提炼出一些问题。后续文章将探讨文化问题,重点关注检察官办公室和国际刑事法院司法机构(“分庭”)的作用。最后一篇文章将考虑一些更现实(和更不现实)的改革前景。在这些结论中,我将采纳 Stahn 的观点,即国际刑法的未来可能取决于一种美德,那就是谦逊。我认为,这可能是法院需要追求的关键美德——以及合议制——至少在一段时间内。

在目前的气氛下,法院能够获胜吗?

在这篇博客中,理查德·戈德斯通对国际刑事法院无罪宣判的批评做出了深思熟虑的回应。他首先公平地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经过 17 年的实质性活动,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 22 年内取得的成就相比,似乎并没有特别富有成效:后者“起诉了 161 人,其中 99 人被判刑,19 人无罪释放,13 人移交国内法院”。戈德斯通认为,这种比较并不公平,因为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的地域职权范围有限,而国际刑事法院对 123 个成员国拥有领土管辖权;由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安理会决议授权;并得到美国的积极支持。

相反,我们可以问,这些是真正的比较差异点,还是实际上对任何国际刑事法庭成功的一些标准的阐述。首先,领土准入显然对于收集证据和建立案件至关重要。其次,不管喜欢与否,国际刑事法庭需要强大的支持者才能成功运作。纽伦堡法庭是由占领国管理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只有当欧盟将与前南斯拉夫继承国的入盟谈判作为先决条件时,才真正加快了步伐。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显然依赖于卢旺达的合作。塞拉利昂和柬埔寨混合法庭的建立需要国家政府和联合国达成政治解决方案,即使在那时,其运作也面临实际困难。人们可能进一步注意到,在每一个案件中,除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2001 年之前的法庭)基本上都是在冲突后的环境中运作,而不是在犯罪持续发生时寻求立案或起诉那些仍然掌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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