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和海洋环境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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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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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和海洋环境的特殊性

Post by pappu6329 »

上文建议国际刑事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确定对跨境犯罪的管辖权,以重新审视跨公海驱逐出境问题。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对公海的性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7 条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此外,“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9 条)。由于公海既不是“另一个国家”,也不是同一国家内的“另一个……地点”,因此它构成了国家之间独特的地理区域。

对于移民、难民和被驱逐出境者来说,公海必然是、也仅仅是国家之间的过境空间。进入公海的受害者的“行为或反应”是从“胁迫环境”逃到安全环境。首先,原籍国的“胁迫环境”仍然是他们逃跑反应的一个操作原因。对于乘坐未 阿尔巴尼亚 WhatsApp 号码 注册船只逃离的被驱逐者来说,公海并不构成安全的环境,而是一个由残余胁迫因素组成的环境。事实上,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对公海上无国籍船只管辖权的概念理解——无国籍船只都受所有国家的执法管辖。这至少包括“登船核实船只是否‘无国籍’的权利,以及在有进一步怀疑的情况下对船只进行搜查的权利”(第 265 页)。无国籍船舶最多被视为准无主物,并受到“登船国的全面管辖” (第 265 页)。

考虑到公海的短暂性、无国籍船只的不稳定状况以及越过公海逃往第一个安全接收国的驱逐行为/反应,不能断定驱逐罪在进入公海时就已完成或已结束。如果驱逐在进入公海时尚未完成,则这是一种持续犯罪,至少在进入第一个安全接收国领土时已完成。



结论

这篇文章探讨了国际刑事法院法理学的一个漏洞:国际刑事法院是否可以对跨公海进入《罗马规约》缔约国领土的驱逐出境行使属地管辖权。对国际刑事法院关于缅甸/孟加拉国的裁决的分析表明,这些裁决存在相互矛盾的合理性,这促使我们寻求在跨海驱逐出境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属地管辖权。在这方面,检察官办公室、国际刑事法院之友和学者提出的不同立场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驱逐出境罪是在公海上完成的。因此,这篇文章概括地提出,海洋环境的特殊性质支持将驱逐出境罪解释为持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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