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行使此项减损权的缔约方应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充分通报其所采取的措施及其理由。当此类措施停止实施且本公约的规定再次得到充分执行时,该缔约方还应通知欧洲委员会秘书长。
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第 15 条的指南所述(见[33]):
通知秘书长的主要目的是使豁免情况公开。另一个目的是,公约是一个集体执行的制度,只有通过秘书长才能将豁免情况通知其他缔约国。
审判法官可以在一桩政府没有代表的私法案件中提交其理由,从而公开约束英国,这种想法是 西班牙 WhatsApp 号码 荒谬的。考虑到英国包括北爱尔兰和苏格兰的权力下放管辖区,而审判法官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保护法院任职,情况就更是如此了。
正如前述欧洲人权法院指南在[34]中进一步指出的那样:
在没有正式和公开的减损通知的情况下,第 15 条不适用于被告国采取的措施(塞浦路斯诉土耳其,1983 年 10 月 4 日委员会报告,§§ 66-68)。
虽然海登法官表示,将向欧洲委员会发送“通知”其理由(见上文),但审判法官的理由不太可能构成“官方和公开的减损通知”。虽然判决是公开的,但尚未向公众公布。此外,目前还不清楚该判决是否会被视为“官方判决”,特别是考虑到诉讼的性质以及政府参与的缺乏(包括地方权力下放的司法管辖区)。
更具有先见之明的是,国家必须根据豁免通知欧洲理事会“所采取的措施和理由”。从海登法官的理由中看不出这些措施是什么。这种模糊性阻碍了对豁免是否“严格按照情况需要”进行有效评估(如第 15(1) 条所要求的)。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议会提出了《2020 年冠状病毒法案》,其中包含广泛的条款,使当局能够采取重大行动来限制个人的自由(例如,包括将个人带离进行检测和驱散公共集会的权力),而这本身并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除了上述关于通知程序方面的问题之外,第 15 条并不包括在通过1998 年《人权法案》(“HRA”)纳入国内法的《欧洲人权公约》权利中。基于此,审判法官似乎没有权力进行减损。事实上,根据《人权法案》第 2 条,已纳入的《欧洲人权公约》条款(包括第 5 条和第 8 条)在任何“指定减损”的前提下生效。而第 14 条则将其定义为“英国对《公约》或《公约》任何议定书的任何减损,这些减损由国务大臣下令指定用于本法案的目的”。显然,海登法官的判决,无论是否通知欧洲委员会,均不符合英国议会在《人权法案》中规定的减损程序,并且在没有“指定减损”的情况下,《人权法案》纳入的权利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