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气候变化新咨询程序中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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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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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气候变化新咨询程序中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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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 COP26 会议期间,安提瓜和巴布达与图瓦卢签署了《关于成立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协议》(简称“协议”)。该协议向小岛屿国家联盟所有 39 个成员国开放签署,目前还包括纽埃、帕劳、圣卢西亚和瓦努阿图。


该协定第 2(2) 条特别授权委员会就“气候变化对小岛屿国家的不利影响”等问题向国际海洋法法庭 (ITLOS) 征求咨询意见,同时考虑到“海洋作为温室气体 (GHG) 的汇和库的根本重要性以及海洋环境与气候变化对小岛屿国家的不利影响的直接相关性”。继上个月的 COP27 上发布新闻稿后,委员会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交了第一批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有哪 荷兰 WhatsApp 号码 些具体义务,其中包括第十二部分:

(a) 防止、减少和控制与气候变化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有关的海洋环境污染,包括海洋变暖和海平面上升以及海洋酸化,这些都是人类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

(b) 保护和维护与气候变化影响有关的海洋环境,包括海洋变暖和海平面上升以及海洋酸化?

提交此请求的过程看似简单,与向国际法院 (ICJ) 征求咨询意见形成鲜明对比。瓦努阿图试图说服联合国大会 (UNGA) 大多数成员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国际法院确定“各国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以确保保护气候系统和其他环境,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以及违反此类义务的法律后果,就体现了这一点。正如本博客所述,这两项活动都“寻求国际法院对长期被忽视的损失和损害问题的权威指导”。

然而,向国际海底法法庭征求意见的程序相对简单,不应掩盖此后可能出现的任何法律挑战。鉴于此,我们考虑了这些问题的关键方面,并接受了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某些缔约国可能提出的理由,即法庭应拒绝在COSIS程序中发表意见。

国际海底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

根据《规则》第 138 条,国际海底法法庭可以接受“根据协议授权或按照协议向法庭提出请求的任何机构”的咨询请求——正如前法官恩迪亚耶和特里夫斯所观察到的,这一表述应理解为仅指政府间组织。2015 年,应次区域渔业委员会 ( SRFC )的请求,法庭发表了唯一一份由全体法官全庭作出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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