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P 独特的程序设计为公民社会参与中国气候治理提供了实验潜力。如上所述,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避免不稳定的目的要求以国家为中心来管理气候变化,而这给公民社会的参与带来了实质性限制。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心态很可能会持续下去,任何国家可以接受的参与机制都必须坚持政府自由裁量权的中心地位。公众意见可以自动触发外部机构审查的程序(例如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和欧盟采用的程序)似乎无法满足这一先决条件。相比之下,在 SRP 下受访者可以承担的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政府作为气候决策权力中心的权力,为公民社会参与气候变化政策领域创造了一个试验场,中国可能愿意容忍这种做法。
与此同时,政府可能倾向于将参与机制简化为纯粹的合法化策略,而 SRP 下受访者的自 马来西亚 WhatsApp 号码 由裁量权之大使得这种情况更有可能发生。为了在维护 SRP 的实验价值的同时减轻滥用的风险,我建议对现行程序进行三项修改。首先,应制定精确且具有约束力的时间表。其次,为了降低自我评估过程中不透明的风险,应建立一个集中的“登记处”,所有提交的内容都应登记并公开,然后再发送给受访者进行审查和回复。这样的登记处应该只记录和传播提交的内容,而不能行使实质性权力。第三,虽然应维护受访者定义评估标准的自由裁量权以维持有利于实验的条件,但不应完全将其适当性排除在外部审查之外。借鉴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可以定期评估各方的 SRP 实践,而不强加修改或执行任何特定标准的具有约束力的建议。所有三项提案均可轻松纳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即监督、讨论和审查战略调整计划和环境章节的实施情况。
结束语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回避了气候变化问题。中国非政府组织严重依赖国际资金,除了在挑战政府决策时容易受到“与外国利益纠葛”的政治指控外,法律障碍也随之而来。如果中国加入 CPTPP 的申请获得批准,希望 SRP 能够推动恢复中国民间社会在气候变化问题领域的作用的初步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