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辖权方面大审判庭驳回了以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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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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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辖权方面大审判庭驳回了以下说法

Post by pappu6329 »

响应的非领土国家凭借其排放对申请人的“公约利益”实施了控制。大审判庭在此依据滑坡论证,认为使用这一测试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将导致来自世界各地的申请人能够向法院提出索赔,这将导致“公约范围严重缺乏可预见性,‘没有任何可识别的限制’”(206-207)。具体而言,大审判庭指出,接受申请人的索赔将使“公约变成全球气候变化条约”(208)。

这可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有观点认为,在其他国际文书中也可以找到对扩大管辖权方法的支持,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法委员会的《防止危险活动跨界损害条款草案》、美洲人权法院2017 年的咨询意见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Sacchi 案中的裁决,大审判庭指出,这些文书和裁决本身具有偶然性,而且与《欧洲人权公约》有着根本的性质不同(212)。鉴于人们经常声称,气候变化的国际性质需要各种国际文书之间的协同作用,而《欧洲人权公约》在环境问题上的沉默应该部分地依靠其他国际法律文书来填补,显然这种国际化是有一定限度的。至少在管辖权方面是如此。

关于对葡萄牙(唯一具有属地管辖权的国家)的索赔,未能尝试在葡萄牙法院提起任何索赔,这毫不奇怪地对申请人的索赔产生了致命影响。在本案中,大审判庭强调了葡萄牙制度中存在多项条款和补救措施,包括可通过民事诉讼执行的有关环境权的宪法条款,以及民众诉讼条款,允许进行本案提出的此类挑战。根据最近在Pavlov 案中的决定,大审判庭指出,要求用尽国内 日本 WhatsApp 号码 补救措施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这些程序为欧洲人权法院评估国内气候法体系的力度提供了重要依据。未能利用国内程序实际上使大审判庭失去了在国内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律评估的基础,而这在环境案件中鉴于自由裁量权和辅助性原则的性质而显得至关重要。

鉴于此,KlimaSeniorinnen案的判决是最突出的。该案中有许多值得强调的要点,其中几点尤为突出。

首先,大审判庭指出,气候变化带来了重大的法律和政治挑战,气候变化带来的严重生存风险与《公约》息息相关。但大审判庭也指出,这些挑战最终需要政治解决方案,而人权法庭无法提供必要的手段。然而,这并不是各国政府躲在背后的盾牌,以逃避对气候变化反应(或缺乏反应)的审查。大审判庭特别指出,“原则上,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方面的管辖权不能被排除”。与此相关,大审判庭承认,法院现有的环境案例法需要适应气候变化的背景。

这种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与《公约》下的受害者身份有关。Marko的帖子已经讨论了这个问题,对此没有什么可补充的。大审判庭决定赋予协会诉讼资格,这与环境法中既定的公众参与规范相符,即对环境事务有特殊兴趣的协会通常应该被赋予诉讼资格(即使欧盟法律秩序在这方面仍然是一个例外)。大审判庭将此称为“当代社会对协会重要性的认识的演变”(497))。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在适应这一演变与考虑到《欧洲人权公约》不包含诉诸民众条款这一事实之间取得平衡,大审判庭制定了一项“协会测试”,该测试可称为《欧洲人权公约》的变体(502)。这是因为该测试对协会的要求基本相同,尽管它可以说比《奥胡斯公约》更为宽松,因为它要求协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合法成立;《奥胡斯公约》要求协会必须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要求”,这可能留下了更广泛的排除范围(第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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