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问题是程序条件是否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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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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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问题是程序条件是否得到遵守

Post by pappu6329 »

关于这种“中止”的另一。一方面,令人怀疑的是,第 65-68 条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附件中的程序条件(第 60 条和第 62 条均有)——除了俄罗斯已遵守的第 65(1) 条中的通知要求——是否构成习惯国际法。另一方面,第 60 条和第 62 条的案文(如上所述,被认为“在许多方面”反映了习惯国际法)明确指出,只有实质性违反条约或情况根本改变才能作为中止条约实施的理由,即不能单方面中止条约实施。因此,接受单方面中止条约的可能性不仅质疑上述程序条件的国际习惯法性质,也质疑《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中止条约实施的概念。“单方面中止”现象在国家实践中并不新鲜,至少就《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60 条而言(见 M. Xiouri,《违反条约:国家对国际法的反应》,158-73、251-6)。美国指出(另见此处),俄罗斯已决定“单方面中止实施”该条约,称之为“所谓中止”,并表示美国“将完全遵 丹麦 WhatsApp 号码 守该条约”。然而,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72(1)(a) 条,“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条约的中止……解除了条约中止执行的缔约方 在条约中止期间履行条约的义务”(着重号为作者所加)。因此,根据该规定,如果条约确实被部分中止,那么对俄罗斯和美国来说,条约也将被部分中止。这又是国家实践中对条约中止执行概念存在混淆的另一个例子,上述书籍已对此进行了广泛的分析。

最后几点

尽管存在所谓的“暂停”,但俄罗斯(见此处)和美国(见此处、22 和此处)似乎都坚信该条约对加强国际安全作出了贡献。尽管在当前情况下很难,但必须恢复遵守该条约——两国之间仅存的最后一项核武器控制条约——以便它能够继续存在,造福国际和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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