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合法税收预期的不可靠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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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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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合法税收预期的不可靠命题

Post by pappu6329 »

我并不赞同Yenkong Ngangjoh-Hodu关于合理预期原则的许多观点,但这篇回复主要针对他帖子的最后一段,他认为,一个国家可以以某种方式针对从事“避税”的外国投资者提出合理预期论点。为了清楚起见,我理解 Yenkong 的意思不是逃税,因为逃税会违反东道国的法律,从而使投资者受到国内刑事和民事处罚,而是被定义为“通过合法方法将纳税义务最小化”。这也被称为“税收筹划”。(图片:避免英国的窗户税, 来源)

我认为 Yenkong 的建议存在几个问题。首先,正如他正确解释的那样,合理预 巴西 WhatsApp 号码 期原则是对许多投资条约中所包含的公平和公正待遇 (FET) 条款的一种解释。这些条款总是施加单向义务,以规范国家对投资者的待遇,而不是相反。这与 (a) 国家是否可以援引投资者的行为来表明其在特定情况下公平对待投资者(可以),或 (b) 国家是否可以提出反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甚至 (c) 某些条约确实或可能在未来对投资者施加特定的实质性义务(它们很可能会这样做)是不同的问题。然而,即使考虑到这些可能性,也不清楚国家会以什么法律依据“提出” “其合理预期 [被] 挫败的论点”。

其次,Yenkong 声称避税或税收筹划“与任何双边投资协定的精神不符”。虽然他没有试图支持这一说法,但这显然不是事实。双边投资协定通常在序言中陈述其目标,我还没有看到任何一项协定提到增加税收。相反,它们指的是促进更大的经济合作,刺激私人资本流动,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以及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经济资源。因此,投资完全有可能通过创造新的、有益的跨境经济活动来维护双边投资协定的“精神”,同时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纳税义务。

第三,他指出,“法庭应该明确考虑投资者的行为,而不是无条件的‘合理预期’。”这里有几个问题。他似乎已经从一个国家应该能够声称其预期遭到违反的论点转向了另一个论点,即投资者的税收行为可能被适当地提出作为投资者对其合理预期遭到违反的指控的辩护。他是否暗示了反诉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什么法律理论,因为如上所述,FET 是一种单向义务),还是他建议辩护?如果是后者,正如他在之前的帖子中承认的那样,投资者的行为已经被视为确定其所谓的预期是否合理以及国家的行为是否阻碍了这些预期的一部分。然而,在什么事实情况下避税/筹划与投资者声称其合理预期遭到违反有关这一点根本不明显。这种情况肯定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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