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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诉法院在谷歌诉维达尔-霍尔案中裁定侵犯隐私权

Posted: Tue Jan 21, 2025 6:45 am
by pappu636
正如我们去年报道的那样,英国法院在Vidal-Hall 诉 Google一案中承认了隐私侵权行为的存在(更准确地说,是滥用私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该案涉及一群 Google 用户,他们起诉该搜索引擎,指控其滥用他们的私人信息,并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跟踪和整理有关他们互联网使用情况的信息,违反了保密规定。

谷歌对此案提起上诉,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决定驳回该案,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为未来针对侵犯隐私的互联网提供商采取行动铺平了道路。法院详细讨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是否可以在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要求数据保护赔偿(简短的回答是可以)。有关该裁决的更详细和权威的分析,您可以阅读 Lorna Skinner 的这篇文章。

我们将集中讨论法院处理的第一个问题,即滥用私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在第一项裁决中,Tugendhat J 回顾了英国隐私诉讼的判例历史,并得出结论,滥用私人信息是一种侵权行为。上诉法院在第 18 段中很好地描述了这一历史:

“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本上诉所讨论的问题比较狭隘,但从更广阔的背景来看待它仍然是恰当的。自 2000 年 10 月《1998 年人权法案》(简称《HRA》)生效以来,已经过去了 15 年,该法案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简称《公约》)纳入了我们的国内法。而距离上议院在Campbell v MGN [2004] 2 AC 457 案中做出具有开创性的裁决,也已经过去了 10 年。 在此期间,法院不得不努力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缺乏侵犯隐私的普通法侵权行为(如上议院在Wainwright v Home Office [2004] 2 AC 406案中确认的)的情况下,根据《公约》第 8 条对‘隐私权’提供适当的保护。”

如上段所示,问题在于多年来人们认为上议院在Wainright 案中扼杀了追求隐私权的所有机会,而这种不愿保护隐私的态度在Campbell 案中也得到了体现。正如上诉法院准确描述的那样,问题在于 Campbell 决定不使用违反保密原则,但这并不等同于隐私。事实上,上诉法院表示现在可以提起两种不同的诉讼,一种是违反保密原则,另一种是滥用私人信息。他们引用了Douglas v Hello 3(OBG v Allan)中 Lord Nicholls 的话,明确指出违反保密原则和滥用私人信息的概念“现在涵盖两种不同的诉讼原因”。

然后详细介绍了支持分离的案例,包括McKennitt v Ash [2008] QB 73、Murray v Big Pictures (UK) Ltd [2008] EWCA Civ 446和Murray v Big Pictures (UK) Ltd [2008] EWCA Civ 446。按照这种思路,并发现法院不受 Douglas v Hello 3 或 Kitechology 关于违反保密规定的约束,因此裁定没有理由不将滥用私人信息视为侵权行为。判决内容如下: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无法找到任何令人满意或原则性的答 新西兰手机数据 案来回答为什么滥用私人信息不应被归类为司法管辖范围外服务的侵权行为。滥用私人信息是一种民事错误,没有任何公平特征。我们不需要在这里试图定义侵权行为。但如果抛开其“诞生”的情况,索赔本身的性质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将其更自然地归类为侵权行为是错误的。”

并在第 51 段中以强有力的声明结束:

“然后我们回到我们必须决定的问题。基于我们所描述的背景,并且没有任何合理的政策或原则理由表明相反的观点,我们同意法官的观点,即滥用私人信息现在应被视为侵权行为,以便将其送达管辖范围之外。这并不会产生新的诉讼原因。在我们看来,它只是为已经存在的诉讼原因贴上正确的法律标签。我们意识到,我们的结论可能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例如补救措施、限制和替代责任,但这些不是提交的主题,当这些问题出现时,需要加以考虑。”

我认为这是正确选择,但令人吃惊的是,上诉法院费尽心机一再声称他们没有创造新的侵权行为,而且这种侵权行为已经存在。法院似乎感受到了历史的重压,决定不再代替他们创造新的可诉侵权行为。

正如他们所说,这将对侵权法产生很多影响,但看起来我们终于接近在法律上对隐私侵犯进行补救,不管我们怎么称呼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