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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属人管辖权的时间范围

Posted: Tue Mar 25, 2025 3:36 am
by pappu6329
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将叙利亚库尔德人俘虏的两名战士亚历山大·科特伊和埃尔·沙菲·埃尔谢赫送往英国、美国或海牙国际刑事法庭接受审判。科特伊和埃尔谢赫是四名伊斯兰国武装分子中的一员,他们被称为“披头士”(因为他们的英国口音)。尽管披头士在伊斯兰国内部地位不高,但他们因监禁、折磨和杀害西方人质而臭名昭著。有理由相信,他们犯下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探讨将披头士乐队带到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的可行性和适当性。科特和埃尔谢赫已被剥夺英国国籍,以阻止他们再次进入英国。然而,英国国防大臣托拜厄斯·埃尔伍德却认为科特和埃尔谢赫应该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科特本人肯定,在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审判“将是合乎逻辑的解决方案”。截至目前,叙利亚库尔德人似乎尚未收到将两名战士交出法院的请求。



除了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提交的情势外,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在《罗马规约》缔约国领土上犯下的罪行或由该缔约国国民犯下的罪行。叙利亚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2014 年,将叙利亚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企图遭到俄罗斯和中国的否决。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必须以披头士乐队的国籍为基础。

如上所述,披头士乐队成员似乎最近被剥夺了英国国籍。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假设披头士乐队成员 科特迪瓦资源 在犯罪后被剥夺了英国国籍(这很可能是事实),并且他们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如英国)的双重国籍者。有人可能会说,由于他们的英国国籍被剥夺,国际刑事法院失去了对他们的管辖权。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即管辖权是否应基于犯罪时的国籍、起诉时的国籍,还是两者兼而有之。

正如Deen-Racsmany 所言,国际法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没有条约涉及这个问题,各国的实践也存在分歧。不过,1935 年《哈佛犯罪管辖权公约草案》第 5 条提供了一些指导。根据该条款,管辖权基于犯罪时或起诉时的国籍。

《罗马规约》第 12(2)(b) 条规定,如果“被控犯罪的人是缔约国国民”(着重号是我加上的),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从第 12 条的措辞来看,管辖权似乎是基于起诉时的国籍。此外,从字面上理解该条款,也会使在犯罪后获得缔约国国籍的个人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如果该条款被理解为“是”而不是“是”国民,那么解释会有所不同。

尽管如此,也有实际理由接受基于犯罪时国籍的管辖权。例如,以被告在起诉时是否为本国国民为依据来确定管辖权,可能会促使各国在其国民受到国际刑事法院起诉威胁时取消其公民身份。显然,这种安排可能会造成漏洞,破坏国际刑事法院结束国际犯罪有罪不罚现象的目标。此外,虽然有人可能认为以被告在起诉时的国籍为依据来确定管辖权可能会导致追溯性行使管辖权,但关注犯罪时的国籍并不与“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相冲突。因此,有人可能会认为,以被告在犯罪时的国籍为依据来确定管辖权比以起诉时的国籍为依据更符合《罗马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