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作出的裁决提供了重要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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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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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作出的裁决提供了重要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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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上周就R v TRA(上诉人)一即武装团体成员可根据《1988 年刑事司法法》第 134 条受到起诉。该裁决为如何解释《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 1 条提供了权威指导,适用于国家一级的起诉,值得欢迎。具体而言,该判决涉及“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这一短语的解释,认为“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一词可解释为包括在其控制的领土上对平民实施政府控制的武装团体成员。它将这类团体与活动“纯军事”的武装团体区分开来。该判决值得欢迎,因为它确认非国家武装团体成员可因构成酷刑的行为而受到起诉。它也值得欢迎,因为对第 1 条的解释早已在学术著作中讨论过(参见Gaeta、Clapham 和 Gaeta、Fortin、Rodenhauser),并且部分涉及更大的问题,即武装非国家行为者何时以及是否受人权义务的约束。

看来,多数人主要被以下两点说服:(i) 第 1 条的通常含义;(ii) 公约旨在建立一套国际监管“官方酷刑”的制度,而非个人的私人行为。法院认为,以事实上的政府当局的名义实施酷刑显然是国际社会应关注的问题,也符合公约制度的合理性。法院得出这一结论的论据过于详细和多样,无法一一审查,但我想谈谈判决的以下三个方面:(i) 最高法院对第 1 条通常含义的处理;(ii) 最高法院对禁止酷刑委员会实践的解释;(iii) 判决对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关系的影响。

第一条的通常含义

法院在判决的多个不同地方明确表示,上诉人提出的只有代表国家行事的人才能实施酷刑的论点并不令人信服。法院审查了第 1 条的“通常含义”,发现起草者通过加入(i)公职人员和(ii)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这两个短语,意在排除 印度资源 私人行为,而不是完全排除非国家活动。法院认为,“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一词的“通常含义”可以包括在政府对其实际控制的领土上的平民人口实施控制的实体中担任官方职务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在解释这一点时,最高法院指出,虽然在稳定的国家中,官方行为通常由国家行为者执行,但在不稳定的情况下(例如在武装冲突时期),一系列实体可能履行政府或行政职能。在这一点上,我完全同意法院的意见,因为研究早已表明,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武装非国家行为者往往行使政府职能,而排除法定 政府(有关这一现象的政治学和人类学文献综述请参见此处)。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公职人员要求的实践

判决中最有趣的部分(尽管不一定是最具决定性的)可能是最高法院对禁止酷刑委员会本身在其一般性意见和根据其个人申诉机制作出的决定中处理第 1 条解释的方式的看法。特别是,最高法院处理了一系列相互矛盾的判例法,这些判例法出自申诉人根据《公约》第 3 条提出申诉的案件,该条规定不得将任何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她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另一个国家。这些决定长期以来一直引起学者的兴趣,他们尤其对1999 年Elmi 诉澳大利亚 案着迷,试图解释为什么它(直到最近)一直是委员会关于这一问题的判例法中的一个异常现象(见McCorquodale 和 La Forgia、Sivakumaran、Fortin、Rodenha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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