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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划定“宪法管辖权的必要范围

Posted: Sat Mar 22, 2025 7:26 am
by roseline371274
同样,“作者强调,确实很难肯定近年来的立法制定方法能够实现议会少数派对立法决策的有效参与,或者能够实现可以假定为法律保留理论基础的民主原则”(第 83 页)。解释部分
紧接着解释部分:根据所考察的宪法发展情况,通过采纳和深化塞尔吉奥·福瓦 (Sergio Fois) 最初提出的思考,可以确定法律储备的职能是关注宪法法院而不是议会。据作者称,“似乎必须在宪法管辖范围内确定该机构的当代存在理由”。通过法律的保留,“宪法确定了那些无论如何都不能从这个或那个监管机构中删除的领域,但是从宪法法院本身明确确定的那些监管产品的法官中删除的领域”(第 87 页。

这样,法律保留的保障方面就得到了新的评价,即“法院履行宪法正式保障职能的必然范围”(第 88 页),而其积极方面则被理解为“立法者有义务不剥夺宪法法院对这一问题行使自我控制的可能性”(第 92 页)。 ”(第 88 页)的功能之外,作者还增加了第二项功能,即将其定位为国家法律体系与联盟法律体系互动中的“法律节点的守护者”(第 124 页),“使法院能够在内部法律体系与欧 尼泊尔号码数据 盟法律体系重叠的领域中保持对最高原则的控制”(第 128 页)。最后以著名的Taricco案为例验证了这一论断。

,特别是判决号115/2018,该案件已结案。按照作者的理解,法院“鉴于确定性原则是刑事案件(最高)合法性原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认为在意大利法律体系中不可能适用所谓的‘塔里科规则’,并指出该领域需要确定性,而法院认为,只有通过先前的 le​​x scripta才能确保这种确定性”(第 112 页):如此一来,法院将恢复“1973 年以前的法律保留概念(至少在刑事案件中),使其不受欧洲法律来源的影响”(第 113 页)。
在本书第一部分所确定的法律储备的两项功能中,强调机构基础从议会向宪法法院的事实上的转移对我来说特别有趣,这确保了在法律储备所涉及的事项上不能排除宪法法官的控制。关于这一点我想谈两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