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存在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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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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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存在盗窃罪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3. 现在来看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推理,它首先讨论了上诉理由,即不可能将被告所质疑的事实纳入《刑法典》第 242 段第一句规定的盗窃类别。事实上,一些学说倾向于在典型性的层面上解决容器现象的可惩罚性问题,他们认为,在这些情况下,所讨论的定罪事实所要求的事物的他性是缺失的。
嗯,关于上诉的这一部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正确地提醒上诉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普通法官的专属权限,宪法法官只能在定罪是武断和不合逻辑的结果,并明显违反无罪推定的基本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干预。

在本案中,法院似乎也认同这一评估,即本案刑事条款的适用不会受到这些特征的任何影响。事实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回忆说,普通法官从一系列具体的证据指标中推断出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超市私人区域内有食物垃圾容器;它的关闭——尽管有一个允许它相当容易地打开的机制——正是因为先前的同类动作而决定的;与专门的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负责收费处理此类废物。
在毫无困难地解决了具体事实可归入抽象事实情况的问题之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需要解决本案的真正症结,即将这种现象定为犯罪的宪法合法性。
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是根据比 黎巴嫩号码数据 例原则的指导方针构建的,尽管正如我们在本案中看到的,以及在刑事案件中经常发生的情况一样,对比例原则的应用相当宽松,并且极其尊重立法自由裁量权。


这一判断的第一步是确定一项或多项受到公共权力侵犯的基本权利。正如在对《基本法》的两阶段解读中通常所做的那样,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非常容易地识别出所审查的刑事犯罪所限制的基本权利。一方面,显而易见的是,基本权利与受到威胁的刑罚有关,因此是个人自由;另一方面,一般权利是人格自由发展的权利,例如,艺术。 2. GG第二段第二款规定,由于惩罚的威胁限制了成员采取典型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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