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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详细的监管条款中推断出来的

Posted: Sat Mar 22, 2025 5:57 am
by roseline371274
宪法法院的定位将支持最高法院已经确立的关于该艺术的判例。 844 民法典(从 Cass. sez. II n. 2062/1980 开始),始终关注气体和热量排放的可容忍度,根据科学知识的进步,而不仅仅是形式上遵守法律和行政授权。

2.第二点涉及意大利法律体系对能源问题上符合宪法的双重原则的承认:“支持可再生能源以消除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和“最大限度地传播可再生能源”。宪法法院也在三项裁决中对此进行了阐述: 124/2010、286/2019 和 237/202 0。双重原则的存在,,但也以意大利正式加入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为基础进行论证,宪法法院将其解释为逐步放弃化石燃料、支持能源可再生能源 科威特号码数据 的主权选择,从而消除“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3.第三点涉及意大利宪法体系中国际气候法渊源的构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都认同这一点。具体而言,宪法法院的第 201 号决定。 124/2010 和 85/2012 号文件以及国务委员会部分的文件中所述。 V n. 4768/2012,节六 n. 4567/2016,广告。满的n. 2019 年 9 月,以及V n. 677/2020,将气候法的国际来源置于该条所指的“插入规范”之中。宪法第 117 条第 1 款规定,法律高于公共和私人行为合法性参数的其他主要和综合来源。从这个角度来看,其中包括最近的 TAR Campania、Salerno、n。 259/2020 号法令认为,缺乏气候内容评估的环境兼容性规定在国际承诺框架内不合法(此外,这也是第 152/2006 号立法法令第3 条之二所要求的)。

4.在国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9/2019 号法令反而导致了第四点的出现:追求“社会在逐步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成分方面的首要利益”的责任,这与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首要利益”相对应,“既要理解为国家人,在国际约束方面……,也要理解为代表改善环境质量的集体利益的国家社会”。
通过这一裁决,意大利关于气候变化现象的法理学轮廓在其基本要素中得以勾勒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