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其调查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论断,委员会引用了以下材料:‘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149(3) 条(以及其他三个公约中的同等规定),即各国有义务制止一切违反公约的行为(可以推定,包括违反共同第三条的行为);《罗马规约》序言承认各国有习惯义务调查所有国际法罪行,包括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犯下的战争罪;以及特设法庭的规约,例如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进一步指出,所需的调查类型和要遵循的程序同样适用于国际性 ...
2. 该义务是否仅适用于战争罪指控的情况?
条以及特克尔委员会的研究结果,似乎表明国际人道法中的调查义务仅适用于战争罪指控。然而,这并不能准确反映某些国家实践或该领域国际人道法的全部内容。事实上,特克尔委员会认为,“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146 条(以及其他三个日内瓦公约和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了防止一切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一般义务(“制止”)。“制止”违法行为要求各国确保全面遵守国际人道法,并防止将来发生或重复违法行为。”同样,2006 年英国《武装部队法》中也存在许多罪行,例如,在被指控的行为不构成战争罪但在武装冲突期间对平民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军事指挥官有义务调查被指控的违法行为。举例来说,如果一名英国士兵在武装冲突期间从平民手中偷走了一条面包,这并不构成战争罪。但根据《2006 年武装部队法》,这一行为将构成盗窃罪,应受到起诉以及行政处罚,包括开除军籍。
什么程度的违法嫌疑会引发调查义务?
国家实践似乎表明,仅仅提出申诉不足以触发调查涉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义务。尽管各国使用的术语各不相同,但一个共同的主题是申诉必须“合理”或“可信”。然而,特克尔委员会进一步认为:
是否存在对战争罪的合理怀疑取决于具体事件的事实及其特定背景。在某些情况下,事实足以表明所指控的行为表面上具有犯罪性质,因此应立即展开调查。此类案件的例子包括涉嫌违反国际法的绝对禁令,例如使用平民作为“非自愿的人盾”、强奸、抢劫或故意袭击平民。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国际法不承认任何可以证明这些行为发生合理性的情况,因此,表明这些行 科威特资源 为发生的可靠信息本身就足以引起对战争罪的合理怀疑。
对于投诉的来源,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来自任何来源,无论是个人、近亲、非政府组织、公众成员还是武装部队。
国际人道法要求进行哪些类型的调查?需遵循哪些程序?
国际人道法并未就调查的“实际内容”提供全面的指导。因此,各国纷纷寻求本国刑法、人权法或两者兼有的法律,以进一步阐明管辖涉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调查的原则。人们普遍认为,调查应该独立、公正、有效和彻底。然而,将人权法的透明度要求应用于“国际人道法调查”则更具争议性。例如,特克尔委员会在任何国际人道法资料中都没有发现透明度要求。
人们普遍认为,“国际人道法调查”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量身定制”或“情境化”。当然,在军事活动密集的时期进行独立、公正、有效和彻底的调查要比在相对温和的军事占领期间困难得多。根据当时的情况“量身定制”调查的能力也反映在国际人权法中(见Al-Skeini,第 165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