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倡议必须遵守一些特定的限制(《联邦宪法》第 139 条第 3 款):从形式的角度来看,它必须尊重形式的统一性(它必须制定为一个详细的项目或通用提案),主题的统一性(即它不能同时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并且它必须是可行的(它在实质上不能是不可能的)。但从实质角度来看,它不受任何下限的限制(具体来说,意味着它可以涉及任何主题,即使该主题不是根本重要性,或就其主题而言,它应该出现在立法而非宪法行为中),而其唯一的上限是遵守强制法。
该法案的通过需要得到人民和各州的双重多数票。由于加入联合国不能单方面进行,,因此该倡议指示联邦委员会提交加入申请。因此,发起人提议完成这门艺术。联邦宪法过渡条款第197条。 (旧联邦宪法第24条,第五联邦宪法)如下:“ 1.瑞士加入联合国组织。2 .联邦委员会有权向联合国组织秘书长提出瑞士加入该组织的请求以及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规定义务的意向声明”。联邦议 爱沙尼亚 数字数据 会和联邦委员会都建议接受该法案,这在瑞士历史上非常罕见。2002 年 3 月 3 日投票,这一提案以微弱多数(54.6%)和州议会(11 2/2)的票数被接受。 2002年9月10日,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提议,大会接纳瑞士为联合国第190个会员国。
鉴于这段颇为坎坷的过去,瑞士竞选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不可避免地再次引发人们对瑞士中立和民主是否符合联合国目标的怀疑。从一开始,这一建议就没有获得一致支持,以至于在提出几年后的2018年,也出现了撤回该建议的动议。一方面,包括联邦委员会和联邦议会在内的候选支持者认为,这一席位将使瑞士能够更积极地为建立“公正与和平的国际秩序”做出贡献(第2条第4款。尤其是由于瑞士作为成员国已经必须执行安理会的决定,因此拥有一个席位将使瑞士能够影响这些决定,并促进有关新问题和价值观的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