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排除不法行为的情况和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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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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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排除不法行为的情况和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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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斯·帕帕林斯基斯 (Martins Paparinskis)在其EJIL 文章中概述了在国家间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国家责任规则如何适用于投资法领域中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索赔 (第 619 页)。他提出了三种关于投资条约赋予投资者的“权利”性质的不同观点:它们是“直接权利”,类似于人权制度中的权利 (第 622-623 页);“第三方权利”,类似于条约缔约方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6 条赋予第三国的权利(第 624 页);或“委托权利”,即个人是行使属于其本国权利的代理人 (第 625 页)。

帕帕林斯基斯详细阐述了每种投资者权利方法对国家责任各个方面的影响,包括赔偿目的、(第 619-620 页),阐明了采用特定投资者权利视角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他明确表示,他并不试图得出明确的结论,即哪种方法是正确的(第 626 页)。然而,他确实就投资背景下依赖人权范式的适当性提出了一些想法。

尽管帕帕林斯基斯注意到投资和人权领域中许 多米尼加共和国 WhatsApp 号码列表 多权利在功能上相似,但他认为(并在 EJIL: Talk! 的这篇文章和即将发布的章节中确认了这一点, 可在此处查看),人权和投资法的关键区别在于投资者选择成为投资者,投资法保护旨在吸引投资者在特定国家投资(第 623 页)。相反,一个人受到特定人权制度的保护不是出于选择,而仅仅是因为人性。这导致作者建议,通过第三方权利的视角而不是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待投资法中的权利可能“更好地把握”它们(第 624 页)。

本文旨在探讨投资者的选择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思考三种投资者权利模式中哪一种最为合适。尽管帕帕林斯基斯的论点直观上是有道理的,但深入研究他提出的模型(包括它们对国家责任问题的一些影响)还是很有意思的,以便阐明这种选择区别的相关性。

首先,根据帕帕林斯基斯的观点,从人权角度看待国家责任的一个关键后果是,个人同意仅在基本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才可作为解除不法性的情况(第 630 页)。在这方面,他指出,判例法表明个人可以同意侵犯某些人权,但不能同意侵犯其他人权(第 630 页),并且就放弃而言,任何索赔的解决都必须基于“尊重人权”(第 644 页(脚注 151),引用Broniowski v Poland)。另一方面,帕帕林斯基斯认为,如果采用第三方权利视角,个人可以自由同意本来会构成侵犯所赋予权利的行为(第 630、646 页),并可以停止享受其被赋予的权利(如果其选择的话)(第 644 页)。因此,结果是,在“直接”人权模式下,个人同意或放弃违反义务的能力比在“第三方权利”方法下要小。一个值得提出的问题是,在人权制度下,同意能力的降低是否是因为个人首先没有选择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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